陕西宝鸡,男子大专毕业后当了辅警。可工作几年后,男子却因多次收取货车司机的好处费

小鲨看法 2024-12-14 11:40:09

陕西宝鸡,男子大专毕业后当了辅警。可工作几年后,男子却因多次收取货车司机的好处费被开除,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经检察院证实,男子连100元好处费都收。目前,男子犯罪所得被收缴并被开除。

(来源: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男子黄某出生于1991年,大专毕业后,黄某没有像同学那样选择继续深造,而是到交警队应聘想当辅警。

2013年1月,22岁的黄某顺利通过各项考核被交警队录用为辅警。刚参加工作时,黄某还算是尽心尽职的。

可工作九年后,黄某就开始与一些经常超载的货车的司机私下频繁接触。

自从黃某开始与货车司机频繁接触后,其就违背初心,并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做出违法违纪等行为。

司法机关查实黄某的犯罪事实后。原工作单位,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经调查确认:黄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没有检查直接放行的方式,为邵某等3名货车车主的超载货车逃避处罚提供帮助,并收取3人好处费共计3万余元。其中,最小的一笔好处费是邵某给的100元,

另外,黄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查处违章车辆后私自放行的方式,为过往外地货车的违法行为逃避处罚提供帮助,并收受过往货车司机给予的共计22笔好处费约2.6万元。

同时,黄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消除在检查站产生的交通违章记录,帮助车主逃避处罚、并因此共计收取好处费1.5万元。

检察院认为:

第一,《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的有关解释明确指出,虽然辅警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具体到本案,虽然黄某在原单位工作时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第386条同时还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

具体到本案,黄某任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多名货车车主好处费共计7.5万元,具有多次以及数额较大情节,虽然7.5万元已全部上缴,但其犯罪行为仍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黄某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建议对其量刑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至于是否可以对黄某适用缓刑,检察院的意见比较保守。即要先看社区的评估意见是否同意、后再看黄某是否缴纳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社区的评估意见也同意对黄某适用缓刑,且黄某全额缴纳罚金,那么检察院才会建议法院对黄某适用缓刑。

已经被取保候审的黄某得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后,主动缴纳了10万元罚金。

法院认为:

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黄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因此,结合其自愿退缴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经委托评估,黄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适宜适用缓刑,故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处没收犯罪所得7.5万元并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黄某工作那么多年却因一时贪念,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收所有犯罪所得,还搭上10万罚金,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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