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男子骑电动车出行时因被没有拴绳的狗追,导致撞上路边的树,当场死亡。可家属告上法庭时,法院却只判定狗主人只承担20%的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看看新闻)
2023年8月6日17时许,男子许某与徐某各自携带一条宠物狗,骑电动车出门。
当时两个人都各自把自己养的宠物狗放在踏板处,且均未提前做好安全固定措施。
17时53分,许某突然加速超越徐某后,徐某车上的狗见状,突然从电动车的踏板处,跳了下来,并一直在追赶许某所骑的电动车。许某发现后,不时往后看。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许某顾着看后方,导致电动车撞上了路边的树木,当场死亡。
后经交警确认,事发时,许某的车速为37公里每小时,属于超速驾驶电动车。
案发后,许某家属认为,如果徐某所饲养的狗不去追许某,许某就不会发生意外,所以狗主人徐某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徐某却认为,狗去追许某不是为了咬人,而且,狗也追不上许某。许某是自己没有尽到谨慎注意驾驶义务并超速驾驶,才会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在于许某。
那么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首先,大家要先明白一点。许某是单车交通事故,所以只能以宠物狗的主人徐某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许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要求徐某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骑电动车出行时,不得羍引动物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因此,徐某与许某在未做足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将宠物狗放在踏板上,均在一定的过错行为。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九)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十)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在这一点上,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所以法院在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看双方的过错责任来酌情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许某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理由以下:
第一,许某作为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当要谨慎驾驶,注意前方的路况,可许某在骑行的过程中,却多次往后看,存在过错。
第二,超速驾驶是属于违法行为,亦属于过错行为,而且,超速骑车直接影响撞击力度,这是造成许某死亡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是许某超速骑行并超越徐某的电动车后,徐某车上的狗才跳车追赶的。
第四,家属不能举证证明宠物狗能够对许某产生非常紧迫的危害性,应承担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许某承担80%的过错责任,狗主人徐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双方谁的过错更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