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个座位竟然争出了人命!”河南郑州,一位小伙坐在公交车上,走过来一位大爷,大爷强行要求小伙子给他让座,小伙子觉得自己坐的又不是老弱病残专属座位,而且大爷的口气还很不客气,这么横,就不让!大爷见小伙子不让,咣咣咣,猛抽小伙子三四个耳光。
俗话说,打人不打脸!小伙子瞬间被扇蒙了,旁边的乘客和司机见状,指责大爷这样做是不对的,而且司机也把车停下来,准备调解一下,可是大爷竟然口吐芬芳,问候劝架的各位,一副小伙子不让座,誓不罢休的感觉。
司机直接说,你们都下车,小伙子没招,就啥也没说下车了,大爷也跟着下了车。谁知小伙子下车之后又从前门上车了,大爷见状,也跟着上了车。
大爷上车之后继续问候小伙子全家,小伙子实在不堪忍受,只好偷偷溜下了车,此时车上只剩下大爷一个人,旁边的乘客也小声的开始议论大爷,大爷可能觉得脸上挂不住,砰的一声,倒在了地上,猝死了。
大爷家人将小伙子告上法庭,认为正是因为小伙子不让座,导致大爷猝死了,小伙子应当承担所有损失,赔偿所有损失50余万元。
1.好家伙,这真是人在车上坐,锅从天上来。小伙子怎么了啊,就好像背上了人命官司,按照大爷家属的说法,小伙子不仅应当赔偿大爷的死亡损失,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样子,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真的应该这样吗?
2.我们先讨论刑事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确认,小伙子肯定没有造成大爷死亡的主观故意。因此小伙子肯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值得讨论的是,小伙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可以预见到死亡后果的发生,但是却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可以分为两种,即疏忽大意致人死亡,过于自信致人死亡。
具体到本案来说,在大爷扇了小伙子耳光之后,小伙子也没还手,一忍再忍,目的就是不与大爷发生冲突,以免引发大爷身体不适,可以说小伙子主观上对于大爷的死亡是持否定态度的。
加上小伙子根本无法预见到抢座大爷会在自己不让座之后猝死,还是下车之后。因此大爷的死亡只能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小伙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3.那么民事责任呢?要知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判断因果关系是不同的,民事行为可以基于“高度盖然性”去判断因果关系,即只要大概率是因为小伙子不让座引起了大爷死亡,小伙子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民事角度来看,大爷家属向小伙子主张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那么小伙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看小伙子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成立的四要素有:1.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属于过错行为;4,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看到这里,我们基本上可以断定,大爷家属不可以向小伙子主张赔偿,因为小伙子的侵权责任不成立,这是因为小伙子的不让座行为不属于违法或者有过错的行为,因为小伙子的座位不属于老弱病残孕专座,小伙没有义务主动向大爷让座。
最终,法院也驳回了大爷家属的索赔主张。
案外语:年纪大了,就气性小点,不要发生一点小事,就苛责别人,不依不饶,自己的身体啥情况,别人不知道,自己还不清楚嘛,气出个好歹,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您说是不是?
对于本案,您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