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所在的办公室,突然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女子发现自己工位上方正好就

后妃秘史 2024-12-13 15:41:32

广东深圳,女子所在的办公室,突然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女子发现自己工位上方正好就有一个,担心会走光,还会被男高管偷窥,坚持每天在办公室打着伞上班。公司多次跟女子沟通,可女子依然坚持带伞上班,18个工作日后,公司跟女子解除劳动关系。女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33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判决却让她失望了。

王晴像往常一样去公司上班,准备开始一天的新工作,可她刚走进办公室,却敏锐的发现了一丝不对劲,公司的天花板上,多了几个高清摄像头。

虽然公司之前就发了通知,说会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但是王晴的心还是猛地一紧,目光迅速扫视四周,最终定格在自己工位正上方的那个摄像头。

那个位置,不偏不倚,正好能捕捉到她工作时的所有动态,甚至还可能拍到她的隐私部位。

她不禁打了一个寒颤,公司的高管系男性,万一自己走光,自己的隐私会不会在不经意间泄露出去。

王晴鼓起勇气,将自己的担忧跟人事部门讲了,希望公司能够尊重员工的隐私。

可公司却认为王晴想歪了,摄像头并不会拍到员工的隐私部位,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加强公司的统一管理,对于每一个员工来说都是一样的。

双方沟通未果,王晴在失望中,找到了自己的解决办法。

她带来两把雨伞,巧妙的架在自己工位上,打伞工作,形成了一道独特的屏障,成功遮挡了摄像头的视线。

但是这样的行为,很快就引起了人事部门的注意。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人事经理多次找到王晴谈话,耐心地的跟她讲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提醒她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可王晴却认为自己并没有错,自己打伞仅仅只是针对自己头顶上的摄像头,是用来防止走光的,公司其他的摄像头仍可以清晰的拍到自己的工位,自己并未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制度。

之后她依旧坚持带着两把雨伞上班,工作时还打着伞,公司给王晴发送了警告信,告知王晴打伞上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如果王晴再不改进,公司有权跟她解除劳动合同。

可王晴依旧不听,18个工作日后,公司以王晴打伞上班,严重违纪为由,跟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晴不服,认为自己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多年,自己打伞上班,是为了防止自己的隐私部位被拍到,自己并未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将自己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1、公司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合法吗?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刺探、泄露和公开他人隐私,但是公司为了统一管理,在正常的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并且提前向员工明确告知,这一行为并不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监控的内容仅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不得在公司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位置安装摄像头。

并且公司对受监控的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能随意公开。

因此,公司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并无不妥。

2、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2倍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劳动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王晴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自己为了防止走光,打伞上班,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自己并未构成严重违纪行为,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跟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5124元。

3、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无需向王晴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并无不妥,王晴作为公司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

人事部门多次跟王晴沟通解释后,王晴依旧以监控会拍到自己身体隐私部位为由,在工位上打伞上班。

事实上,根据监控拍摄的画面来看,王晴所在的位置,只要着装规范正常,并不存在走光和暴露隐私的风险。

因此,王晴坚持在工位上打伞上班的行为,属于不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多次沟通后,王晴拒不改正,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跟她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公司驳回了王晴的诉讼请求,王晴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后,申请再审,再审也被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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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13 17:41

    办公区域安装能理解,针对工位安装过分了,工位是人坐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隐私,这是属于公司给员工增加心理压力,开除多少得赔偿,法院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