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妈被干果店新出锅的糖炒栗子吸引,一时嘴馋,趁店员没注意拿起一个塞到嘴里。没想到栗子太烫,大妈吞不下吐不出,烫伤了嘴巴,花去不少的医药费还差点毁容。事后,大妈找到干果店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被一口拒绝,大妈不服,不赔钱就告你。法院判了!
(案例来自:光明网)
李大妈拿起一个糖炒栗子,看到店员没有注意,一下塞进嘴里。
没想到,刚出锅的栗子太烫了,李大妈含在嘴里吞不下去,吐出来又怕店员发现。
烫的实在受不了,才偷偷吐掉,结果李大妈的嘴被烫伤了。
在老板的劝说下,李大妈赶紧去了医院,因为烫的很严重,又抹药,又是内服。
自从嘴巴被烫伤,李大妈很长时间不敢吃太凉的,太热的食物,不光花了不少钱,还受了老大的罪。
李大妈在干果店捶胸顿足:这么热的栗子,为什么不贴个提示牌,我就试吃了一个,把嘴烫成这样,你们必须赔钱!
李大妈早就退休了,儿女都成家了,孙子孙女也大了,家里没有操心的事。
她每天除了跳广场舞就是逛街,不管有没有东西可买,主要是爱凑个热闹,占个小便宜。
事发那天,李大妈跳完了广场舞,还不到做饭的时候,就溜达着上了街。
路上,李大妈老远闻到一股香甜的气味顺风飘过来。
这味道太熟悉了,只要有这股味道飘过来,就知道附近肯定有一家卖糖炒栗子的店。
每年的这个季节,正是吃糖炒栗子的时候,大街小巷的空气里,飘荡着糖炒栗子的香甜味。
李大妈被糖炒栗子的香味吸引,来到一家干果店。
小小的临街店铺,门口摆满了各种干果,一个店员正在翻炒着锅里的栗子,香甜的味道随风飘出去多远。
李大妈刚站到摊前,店员翻炒的那锅栗子正好出锅。
一大锅滚烫的栗子,倒在一个筐子里晾着,店员回头又去忙了。
店里就两人,一个店员,一个老板,此时老板正在店里给其他顾客结账。
摊子前只有李大妈一个人,李大妈一时嘴馋,发现没人注意,拿起一个热栗子塞到嘴里。
没成想,栗子太烫了,李大妈刚要吐出来,店员正好过来,李大妈怕被发现自己偷吃,就没敢吐。
因为太烫又吞不下,她只好趁店员回头的功夫,赶紧吐出了嘴里的栗子。
可是已经晚了,李大妈的嘴被烫烂,疼的她丝丝的抽着凉气。
老板看到李大妈捂着嘴疼的直跺脚,赶紧过来了解情况。
李大妈鼻涕眼泪往下流,她大骂老板,刚出锅的栗子这么烫,也不提醒一下,只是试吃了一个,就烫伤了嘴。
“这还冒着热气呢,你又不是小孩子,是冷是烫分不清?”老板说。
李大妈确实烫的不轻,老板劝她赶紧去医院。
李大妈顾不上和老板吵架,赶紧先去医院了。
由于烫伤严重,李大妈好多天吃饭喝水都成了问题,还花了不少医药费。
事后,李大妈找到干果店,让老板赔她钱。
老板也是无语了,这都能讹人?随后老板提了两3个问题;
1、店里从来没有试吃这一说,你试吃栗子,经过我们同意了吗?
2、刚出锅的栗子烫,小孩都知道,你硬往嘴巴里塞,怪得了别人吗?
3、你吃栗子没有付钱,烫伤了嘴反咬一口,哪有这样的道理?
李大妈被老板几句话问的哑口无言。
李大妈可不会轻易认栽,不赔钱,就告你,回头就把干果店起诉了。
李大妈称:干果店既然卖这种现炒的热栗子,就应该写个小心烫伤的提示牌,来提醒顾客。
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所售卖的果品,符合安全标准。
因为试吃店里的一个栗子,烫伤嘴巴,不但严重影响了美观,还给她造成了心理伤害。
干果店,不仅要赔偿医药费,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费。
那么,这个案子,法院会怎样判决?
1、李大妈未经同意,擅自拿取并食用未付款的糖炒栗子,其行为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大妈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刚出锅的栗子很烫,未经店家同意直接食用,在本案中属于过错方,因此,李大妈应对自身受伤承担责任。
2、李大妈称,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干果店老板辩称,刚出锅的热栗子烫是常识,李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
李大妈私自偷吃的行为,是导致受伤的直接原因。
3、 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李大妈作为成年人,也应有安全注意义务,试尝店家售卖的栗子,应经过店家的同意。
刚出锅的栗子很烫属于生活常识,李大妈直接放进嘴里导致烫伤,没有做到对自身安全的保护,应自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大妈的诉讼请求,干果店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终于有个正常的法官了
糖炒栗子不剥皮就往嘴里塞?
为什么不去南京起诉?
世有熊大妈,然后有熊孩子。熊孩子不知己熊,固熊。熊大妈知己熊,故熊。
嘴贱
现在什么奇皅的事情都有,自己嘴馋拿别人家的东西,还好意思向别人要賠赏
这种案子法院还受理?那么多案子不好好办,处理这样的?吃饱了撑的,直接判敲诈才行
旁边卖钢丝球的摊主瑟瑟发抖:还好这大妈偷的是热板栗,要是她为了偷我的钢丝球,也往嘴里塞两个……不行!我得赶紧立块牌子:钢丝球不能吃!
可以的话反诉其偷窃行为(可惜一个没法计价)[捂脸哭]
幸厉这事没出在南京
假的,瞎编
我买刚出锅的糖炒栗子,刚一咬它就炸了!!!刚出锅的真的会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