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遇到一个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有多家合伙企业,其中一家合伙企业A再投资另一

税眼看世界吧 2024-12-12 07:02:42

近期遇到一个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有多家合伙企业,其中一家合伙企业A再投资另一家合伙企业B,B合伙企业投资某上市公司限售股盈利数千万元,从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数据分析,并没有上述盈利申报合伙企业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财务人员反馈虽然上述限售股确实实现了盈利,我公司按持有份额应该获利1000多万元,不过由于扣除近两年A、B合伙企业管理人管理费用等支出实际上是亏损的,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其它合伙企业也没有盈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 1.合伙企业无论亏损或者盈利,均应该分年计算,不能不同年份打通计算,不能用合伙企业后面的亏损弥补以前年度盈利。不同合伙企业亏损也不能相互弥补。 2.具体文件规定依据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先分后税”可以先弥补合伙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所投资的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人法人企业盈利,企业所得税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做处理。另外,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之间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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