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我认了,凭啥没收我的车?”贵州省晴隆县,男子胡某在车上性侵妻子闺蜜王某,因王某反抗,胡某主动放弃作案后又投案自首,获刑10个月,还被没收了小轿车。胡某不服认为,车辆不是犯罪工具,不应当没收,遂提起上诉。
(案例来源:时报视界。裁判文书网)
胡某对王某实施强奸未遂后,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奸罪,但因存在自首、中止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没收其作案时所用的白色起亚K3小轿车。然而,二审法院却撤销了一审没收车辆的决定,认为该车并非为实施强奸犯罪而事前准备,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
事发当日,胡某主动联系王某,得知王某在家中后,便开车去接她。在地下停车场内,胡某对王某动手动脚,但王某一直挣扎反抗。胡某见王某不同意,便放弃作案,气愤地表示要送她回家。然而,行至一路口时,王某突然打开车门跑去找胡某的妻子赵某,将此事告知。赵某得知后非常气愤,打电话给胡某。胡某自知理亏,开车接到二人,将王某送回家后投案自首。
虽然胡某保住了自己的轿车,但他的不齿行为最终仍让他锒铛入狱。而他选择对妻子闺蜜下手,这种行为也很难得到妻子的原谅。此案再次告诫大家,一定要禁得住诱惑,不要因一时的冲动而犯下大错。
在二审中,法院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进行了详细解释。首先,这种财物应与犯罪行为有经常性或密切性联系,对犯罪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并非与犯罪有联系的一切财物。其次,财物为本人所有且予以没收不会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最后,拟没收财物的价值应与犯罪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此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广大朋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知人知面不知心。尤其是女性朋友们,在与他人相处时,一定要保持距离,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同时,对于任何形式的性侵犯和性骚扰,我们都应该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仅仅是动手动脚衣服也没有扯开,还投案自首最多判拘役,怎能判刑十个月,是不是判重了
车不是作案工具,真正的作案工具应该毁灭
酒店作案是不是把酒店收了[滑稽笑]
真正的作案工具却没有没收,胡某的作案工具对于他自己来说是无价之宝,对于警察来说就是条垃圾,除了可以泡酒外,没有任何使用价值。
要把最主要的作案工具收走。
应该没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