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在公司食堂喝了3两酒,谁知竟然死了。男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可保险公司却称男子是自杀,他喝的是工业酒精,所以无法得到赔偿金。家属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事发当晚22时许,陶广林在公司加班结束,打算回家休息。在离开公司前,陶广林和往常一样来到公司的厨房,倒了3两酒准备带回家喝。
当时,厨房中放着几桶酒,但都没有标签,所以陶广林随手拿起一桶。
回到家后,陶广林拿了一袋花生米,就着酒一起小酌了起来。可没过多久,陶广林就出现了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
起初,陶广林以为自己是喝醉了,所以倒头就睡。次日一早,陶广林发现症状越来越严重,浑身难受,于是在下午的时候,让其子陶磊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经过一系列检查,医生认定陶广林食用了工业酒精,导致酒精中毒了。随后,陶广林就在医院接受了治疗,可没想到他的心脏功突然出现了衰竭,最终不治身亡。
事后,陶广林的妻子李琴找出了一份意外身故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然而事情并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顺利,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陶广林并非意外身亡,而是其自己主动喝下工业酒精导致的。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因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导致的身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李琴感到十分愤慨,她虽然多次辩解,但保险公司仍坚持认为陶广林是自杀或自残。
李琴见与保险公司无法沟通,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琴的代理律师表示:
陶广林的死亡是因为误饮了工业酒精导致的,这一结果并非出于他的本意,而是由于外部的客观事件造成的。
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因此,陶广林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定义。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
陶广林的死因是因为喝了工业酒精,李琴虽然主张陶广林是误喝,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
陶广林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饮酒行为负责,而且保险合同中也有明确的免责条款。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陶广林与保险公司是自愿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既然如此,陶广林和保险公司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
根据涉案保险合同第19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死亡鉴定报告中显示陶广林的死因是误服甲醇导致急性中毒。
另外,从公司同事以及李琴等家人的陈述,陶广林生前并没有任何轻生的念头和行为。
因此,陶广林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李琴8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保险公司主张陶广林有自杀或者自残行为,所以不应当予以理赔。
但是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保险公司因未能证明陶广林存在自杀或自残行为,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另外,保险公司对于提供的格式条款负有解释和说明义务,但是保险公司亦未提交对保险合同中所说的“意外伤害”向陶广林进行多解释说明。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