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31日,安徽一男子,趁家中无人,关闭门窗,对怀孕3个月的妻子拳打脚踢,妻子昏迷不醒后,男子叫来父母,把妻子送往医院抢救,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男子逃匿。26年后,男子被抓捕归案,法院判决男子犯故意伤害罪,判无期徒刑。男子不服,认为已超过追诉时效20年,要求改判无罪,二审判决让他傻眼。 “我都躲了26年,早就超过追诉时效了!凭什么还要判我无期徒刑?”李某明(化名)站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对法官的判决表示不满。 一审法院判决后,他迅速提起上诉,坚称:“追诉时效只有20年,我应该被免于刑罚。” 然而,检察官冷静地回应:“根据相关法律,追诉时效因犯罪嫌疑人逃匿而中断,从被抓获之日起重新计算。你潜逃26年,不仅无法逃避法律追究,反而加重了你的主观恶性。” 李某明听罢,顿时哑口无言,但仍心存侥幸,希望二审能改判。 庭审中,公诉人详细列举了李某明的犯罪事实:他不仅在家中对怀孕的妻子实施严重暴力,造成其死亡,还在潜逃期间隐姓埋名、再婚生子。更加令人发指的是,他在新家庭中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劣迹斑斑。 “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导致一条生命的逝去,还使尚未出生的胎儿失去了生存的机会。其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其严重。”公诉人言辞犀利,指向李某明的残忍行径。 辩护律师则试图为李某明减轻罪责:“虽然被告人确实存在暴力行为,但初衷并非故意致人死亡。他已潜逃多年,期间未再犯重罪,且积极融入社会,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处理。” 法官打断了律师:“潜逃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难道还算积极融入社会?被告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法律会有公正裁定。” 李某明及其辩护律师的核心诉求集中在追诉时效的问题上。他坚称:“案发时的刑法规定,追诉时效为20年。即使我有错,也不能再追究我的责任。” 对此,法官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追诉时效的中断适用于嫌疑人逃匿的情况。被告人自案发后故意潜逃26年,未接受任何法律审判,追诉时效并未完成,而是在其被抓获时重新计算。” 法庭同时指出:“1997年刑法修订后,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不适用追诉时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限制。” 李某明听到这里,脸色煞白,不再提出异议。 二审法庭还对李某明潜逃后的行为进行了重点审理。据调查,李某明潜逃至南方某地后,以假身份生活,再婚生子。然而,他的暴力倾向并未因此消失,多次因家庭矛盾对新家庭成员实施暴力。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潜逃并未悔过,反而在新的环境中继续违法行为。这不仅反映了其主观恶性,还表明其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 法官认同这一观点:“被告人在潜逃期间的行为证明其缺乏悔罪意识。这些新犯罪事实对量刑具有加重影响。”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人对法律追诉时效的规定和适用表示支持: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更多关注,希望社会对弱势群体多一些保护。”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恶行无法通过时间洗白,法律会追究到底。” “李某明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传递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警示那些试图通过逃匿躲避责任的人:法律不会遗忘,正义终会到来。” “法律的威严不容亵渎。无论罪犯如何逃避,正义都会以其最坚实的步伐,追逐到最后。” 对此,您怎么看?
应该判处死刑。
故意杀人,怎么不是死刑?
这种畜生怎么能找到老婆的?
罪恶行为无法通过时间洗白,法律定会追究到底。
我还以为二审改判死刑了呢
正义在哪,立即死刑
别忘了劳荣枝是怎么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