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以3000万的价格购买房东的别墅,她和房东签好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女子突然遇到急事,拿不出这笔钱,私下跟房东解除了合同,可中介公司却认为他们已经为女子提供并完成了居间服务,要求女子支付45万元服务费,女子不愿意,中介公司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据悉,侯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为了能给自己更好的生活环境,决定购买一套房产。 随后侯女士找到了当地知名的房产中介公司,并与经验丰富的中介人员小张签订了服务合同。 小张在接手侯女士的购房需求后,立即展开了专业细致的服务。他为侯女士精心挑选了多个符合要求的房源,并针对每处房产的优劣进行了详细分析。
经过多次实地考察,侯女士最终相中了一处总价3000万元的别墅。在小张的协助下,她与房东进行了多轮谈判,最终达成了购房意向。 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侯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45万元的中介服务合同。这份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将为本次房产交易提供全程服务,包括房源推荐、价格谈判、合同签订等环节。 然而,就在房屋买卖合同即将履行之际,侯女士遇到了意料之外的资金困难。由于其他投资项目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她无法按期筹集到全部购房款项。 这个突发状况让原本顺利的交易陷入了僵局。侯女士不得不与房东协商解除购房合同,这个决定也直接影响到了与中介公司的服务合同。 中介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服务内容。小张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功促成了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合同。 因此,中介公司坚持要求侯女士支付全部45万元的服务费用。然而,侯女士认为,既然房屋买卖最终未能完成,中介服务也就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因此拒绝支付如此高额的服务费用。 双方就服务费用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中介公司最终将侯女士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中介公司援引《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强调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即可获得相应报酬。 他们认为,已经完整履行了居间服务义务,理应获得全额服务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中介服务的完成程度与应付报酬的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中,中介公司确实提供了专业的服务,促成了买卖双方达成初步协议。 然而,由于房屋买卖最终未能完成,中介服务也未能完全实现其合同目的。 考虑到中介公司已完成部分服务内容,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和成本,但未能完成后续服务,法院最终判决侯女士支付10万元中介服务费。 这个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既认可了中介公司的服务付出,也考虑到了交易未能完成的客观事实。 这起案件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广泛讨论。许多网友对中介费用的收取标准提出质疑,认为45万元的服务费过于高昂。 也有人指出,在房地产交易中,中介机构承担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无可厚非。媒体的报道进一步推动了公众对房产中介服务定价机制的讨论。 本案的社会影响远超出单个案件的范畴。它凸显了房地产交易中的多个普遍性问题:中介服务费用的合理确定、服务合同的具体履行标准、因客观原因导致交易失败时各方权责的划分等。这些问题在房地产市场中具有典型性,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行业规范来解决。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例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既保护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过度追究委托人的责任。这种平衡的裁判思路,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这起案件也提醒人们在签订房产交易和中介服务合同时需要格外谨慎。委托人应当充分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了解合同条款中关于服务费用支付的具体约定。同时,中介机构也应当合理确定服务费用标准,提供更加透明和规范的服务。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类似的纠纷可能会继续出现。建立健全的行业规范,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各方的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无疑为整个行业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案例来源: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