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博士毕业两年后,单独署名出版了其博士论文,没想到,其导师得知,竟称对方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他的课题研究成果,“我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都归零了,变成是对她的剽窃”,起诉该博士生,索赔4814万余元,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澎湃新闻) 张女士在读书时期,对企业管理领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读硕士期间,更是决定继续深造,攻读企业管理领域的博士学位。 2012年,张女士如愿以偿地考入内蒙古某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开始了她博士之旅。张女士的博士生导师姓肖某,商学院战略系教授。 张女士怎么也想不到,毕业几年后,导师肖某会因为其单独署名出版了博士论文,将其告上法庭,并提出4800多万地赔偿。 当时的张女士眼前一黑,如果法院支持导师肖某的诉讼请求,判她全额赔偿,她不知道这么大的一笔数字,有生之年有没有可能还上。 “我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都归零了,变成是对她的剽窃。”这是肖某对此事的说辞。 肖某认为,他要求张女士赔偿4814万余元,合情合理,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肖某的理由是,张女士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他的课题研究成果,张女士没有征得他的同意,擅自把他课题研究成果出版,给他的科研带来“灭顶之灾”。 肖某认为,张女士没有征得其同意擅自出版构成侵权,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他才是著作权人。 除了张女士本人外,肖某还将其所在学校和某出版社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张女士现在已经是内蒙古某大学会计学院的副教授,肖某是该大学商学院的教授,她对肖某的主张怎么看呢?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张女士单独署名出版的博士论文是在她博士毕业两年后。张女士提出,她的博士论文系其独立完成,不属于师生合作作品,博士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她没有侵权。 至于导师肖某提出的,他作为导师提供课题资料等问题。 张女士认为,这是导师指导学生的方式,肖某并未参与论文创作,肖某在其论文写作过程中进行指导,系履行导师的教学职责。 肖某会这么容易认输吗? 当然不会,肖某曾让张女士签订了“师生共享成果”等“科研协议”,要求张女士遵守“师生共享成果”内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两个: 第一,肖某有没有参与张女士博士论文的创作; 第二,如果张女士侵权了,应该赔偿多少钱? 现在很多国内的博导出书,都是直接把自己学生的博士大论文的章节拼凑过来,且这些已经毕业的学生不作为书的作者,顶多出现在致谢当中。 虽然这似乎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但个人认为,这不符合学术规范。 先不说抄袭不抄袭的问题,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博士论文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博士所有,尽管导师在过程中进行了指导提供了物质条件,但导师并不拥有该博士论文的著作权。 很不幸的是,很多导师把自己学生的博士的论文,当自己的财产使用。 当然,还有另一种说法,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于学校。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查阅、借阅论文;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允许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法院怎么看待这事呢? 法院意见: 不能因为张女士参与了肖某课题研究,并承诺遵守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博士论文的合意。 肖某不是涉案论文的合作作者(也不是肖某单独撰写),但论文前三章,使用了肖某课题申请书的独创性表达,所以张女士的出版行为构成侵权(张女士曾承诺不得对外公开,以影响肖某课题项目申报)。 法院判决,张女士向肖某书面道歉,并赔偿对方22万元。 对于知识分子而言,道歉或许比赔钱更重要,现在的张女士已经付了赔偿款,没有书面道歉。 肖某表示,他目前正准备申请再审。 本案(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为91000余元,其中肖某承担大部分86000余元,张女士承担了4600元。 最后,有网友说,大家都错了,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钱,而是要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不然以后导师再发文章就变成了抄袭了。 还有网友说,有的学生太自私了,觉得自己写的就能发表。 其实每一个研究成果都是整个课题组的工作,不是署名不署名的问题,如果一个学生把一项研究工作的所有创新全发表了,或者未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就把阶段性成果给发表了,对课题组其他人的不公平。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这论文有多大成果?
文科的论文都是在水字数
这学生真不地道
企业管理领域能有什么研究是专用独享的,又不是数理化,说穿了,大家都在同一赛道跑步,特别是师生日常交流,研究课题雷同很正常。
吓得我不敢说话了,心想每句话别人都说过,会不会被录音了去告我侵权呀!
博士女生翻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