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一男子因身体不适,遂花费680元在足浴店做了一个“肠胃部保养”项目,不料正做项目时,警方突然闯入,并以发生不正当关系为由,抓走了男子和女技师,后又对男子拘留5日,男子不服,毅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还自己一个清白。 (来源: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敖某是某企业的一名基层一线职工,因长期在工地上干活,年仅30多岁的敖某便落下了腰椎、颈椎疼的毛病。 案发当晚23时许,刚下夜班的敖某实在扛不住三班倒的生活,于是到当地一家足浴店去按摩。 在女技师的推荐下,敖某选择了价值680元的“肠胃部保养”项目。 但该项目需要裸露着全身来按摩,累的不行了,来不及多想,敖某直接躺在床上闭眼享受项目。 不料,正做项目时,警方突然闯入包房,称敖某和女技师正在进行违法交易行为,并带走了二人接受调查。 但敖某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随后,敖某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讲给警方听,但警方在听完敖某的陈述后,依旧对敖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敖某认为,警方在未查明原委的情况下,仅凭虚构的违法事实就对他作出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但警方却辩称:之所以对敖某拘留5日是有法可依的。 首先,在询问过程中,敖某和女技师都陈述具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女技师还称,至于敖某办了多少元的套餐,她并不清楚,但她服务的提成是每位客户180元。 除此之外,女技师还称,她确实给敖某做了40分钟的背部按摩,只是刚开始违法交易不到1分钟,警方就破门而入,打乱了正在进行的项目。 其次,敖某在行政处罚前,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确认。 另外,虽然敖某并未付钱,但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已支付但未发生性关系或者未支付但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按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只是敖某的情节较轻,所以对敖某给予情节较轻一档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终,公安机关对敖某拘留5日,符合“情节较轻”的一档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 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本案中,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案涉足浴店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随后,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到足浴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将敖某和女技师抓了个正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形成证据链,足以印证敖某实施了pc的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驳回敖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