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男子工作原因回家晚了,发现自家车位被占,还未留挪车电话,他费尽周折找来电话,对方却说是公用车位谁停是谁的。男子2个小时打了6个电话,他就是不挪。无奈男子报警,那人说醉酒了无法挪车。第二天男子见车还不挪走怒了,找来电焊工,把车位用铁柱焊死,又开来两辆车堵住车位。男子只要求他真诚道歉,没想到遇到了犟骨头,想一犟到底!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徐靖远愤怒地拍了下方向盘,谁啊这是,咋把车停在我的车位上?
本来一天的工作量太大,终于处理完自己的事,想回家好好休息下,怎么到家又出这摊麻烦事?
他打开车门,抬起乏累酸软的脚下了车,围着车位上的车转了两圈,连个挪车电话都没留,看来这人素质也不行!他愤愤地叨咕着。
急也不管用了,只能耐心地查找车主电话,徐靖远久经商场,已磨练出很好的耐性,遇事灵活应对,急躁解决不了问题!
他打开手机软件,费尽周折找到了车主电话。
“谁占你车位了?我停的是公共车位,谁停是谁的!”徐靖远客气地请求车主挪车,却被他怼了回来“不是,那是我私人车位,我……”
徐靖远话还没说完,就被车主刘强挂断了电话。徐靖远再次打过去电话:兄弟,你不挪走,我的车停哪里?你…
你什么你,我正在喝酒,没时间别烦我!车主刘强又挂断了电话。
徐靖远接连打了2个小时6个电话,刘强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接通了后不耐烦地一通吼。
徐靖远已忍无可忍,拨打了报警电话,刘强说他喝醉了,无法开车,警察也没办法。
徐靖远此时不只是身体的疲惫,心情跌入谷底,看来只好把自己的车开出车库,在路边找个地方停了,忍了吧,也许第二天就开走了。
他悻悻地回了家,第二天他下班早了些,想着这回不会有人占他车位了,谁知,刘强就原地未动,这下子他的火气可就大了,这家伙也太无理了!一点不自觉呢?
愤怒的徐靖远找来电焊师傅,买了些铁柱,围着自己的车位焊死,不是喜欢停别人车位上吗?那就好好停着吧!
随后他又把自己另外两辆车停在刘强车左右,有能耐你就在里面待着去,这回不求我,不诚恳道歉,甭想出去了!
两天后,刘强准备开车才发现自己的车被围挡起来了,他没反思自己的行为,竟打电话怒诉徐靖远这是干什么?
“你凭什么把我车围起来?你是侵犯了我的财产权,我要报警”刘强暴跳如雷,发泄着自己的不满。
我焊自己车位,怎么侵占你的财产权了?我那么商量你挪车,你不予理睬,停我车位上几天,你必须道歉,并赔偿我这几天停车的损失。
而刘强却坚决不道歉,两人互不相让,僵持不下。
最后,刘强报警,民警就此事进行调解。徐靖远要求不大,让刘强当面道歉,并赔偿他这几日的停车费用。
刘强决定和他杠到底,整个是煮熟的鸭子嘴硬,死活就不道歉。
民警调解无果,让二人走法律程序。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徐靖远的私人车位,不经他的同意别人无权使用。
《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私人车位是通过购买、受赠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并且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则该车位的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
不论徐靖远的车位是购买的还是租赁的,既然他是这个车位的使用权,不经他的允许,刘强都无权私自停车使用。
2、刘强硬性占用徐靖远的车位,侵犯了徐靖远的合法权利,他有权要求刘强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
徐靖远发现刘强把车停在自己车位上,找到他电话,请求他挪车,耗时2个小时打6个电话,都被拒绝挪车,造成徐靖远只能把车停在路边,他要求刘强道歉赔偿损失,合情合理,有法可依。 3、徐靖远在车位上焊接铁柱,把刘强的车围挡起来是一种自力救济措施。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徐靖远为了保护自己的车位不被侵占,焊接铁柱,打上围栏,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法。
但必须确保不侵犯车主刘强的物权,不得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如造成其他损害,徐靖远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强侵占徐靖远的车位是一种侵权行为,他及时挪走车,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才是明智的选择,这下可好,你耍流氓,就用对付流氓的手段了,得不偿失!
(人物均为化名) 您觉得徐靖远做的对吗?
最后锁车的肯定被判违法~
这不是相当于闯入别人家住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