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男子正在行窃时,被姜林父子抓住,并被姜林压在身下,待警察前来。在此期

大白啊 2024-11-27 11:13:15

广西桂林,一男子正在行窃时,被姜林父子抓住,并被姜林压在身下,待警察前来。在此期间,男子称呼吸不畅,请求将其松开,然而姜林将其松开后,男子竟先后两次试图逃跑。 二次被抓回后,姜林不再相信男子的谎话,将男子压在身下,警察赶来时,竟发现男子没了生命体征。事后,男子家属起诉姜林,要求赔偿81万余元。

事发当晚,姜林新到了一批货物,他想趁着晚上比较凉快的时候,带着儿子姜小林来到楼下的仓库卸货。 因此,父子俩马不停蹄地忙起来,干到一半的时候,儿子姜小林说内急,去方便一下,于是便朝着卫生间走去。 走到一半时,姜小林用余光瞟到了一个身影,于是他朝着身影的方向走过去,发现了一名男子,姜小林大喊有小偷,姜林闻声跑来。 很快,父子二人将男子制服了,姜林用身体压着男子,同时让儿子赶紧报警。

就在等民警来的期间,男子称心脏不舒服,同时,姜林也感觉到了,男子呼吸比较急促,担心对方出意外,便将其松开了。 没想到,男子起身后,撒腿就跑,姜林见状,又将其抓回来,按在身下。 此时,男子的呼吸又急促起来,一再保证不会再跑了,请姜林将他松开。 姜林再一次相信了男子的话,将其松开,没想到,男子趁姜林不注意的时候,又趁机逃跑,姜林二次将他抓了回来。 这时候,男子的呼吸比之前还要急促,男子说自己身体不适,让姜林不要压这么紧,松开一点,说他很难受,但是,这时候的姜林却不再相信男子的话了。

姜林一直将男子压在身下,直到民警赶来,才将男子松开。 这时,男子竟一动不动地躺在那里,姜林以为男子是装的,就用脚踢了他一下,示意男子不要再装了。 但是,男子已经没有反应了,民警立即上前查看男子的情况,发现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于是赶紧拨打120电话,但最终无力回天。 民警通过男子的手机,联系上了其家属,得知男子姓邵,并向邵某的家属通报了此事。 家属得知邵某已死,非常悲痛,将姜林起诉了,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1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男子的家属称,姜林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男子的家属聘请的律师称,被告人姜林已经承认了,其在压住邵某的过程中,邵某不止一次地说,自己身体不好,心脏不舒服,那么姜林就应当预见到,自己压在邵某的身上,会导致邵某呼吸不畅。

加之邵某也说了自己心脏不舒服,所以姜林在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诱发邵某突发心脏疾病、加重呼吸不畅的严重后果,仍旧压在邵某身上,漠视邵某的生命安全,并最终导致邵某死亡。 则姜林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附带民事赔偿。 接着,律师详细地列出了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共计81万余元。

2、庭审中,姜林认为自己并没有做错,他事先并不知道男子患有心脏病,在这期间,男子也没有提起过。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了,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是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男子入室盗窃,属于违法行为,侵害到姜林的财产安全。 姜林同儿子抓贼的行为,是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 在姜林将男子控制住后,男子称自己心脏不舒服,姜林随后将男子松开,但是男子却趁机逃跑,足以说明男子身体健康状况尚佳。

姜林将男子抓住后,为了避免其逃跑,压在其身上,男子又称呼吸不畅,央求姜林把他松开,姜林再次相信了男子的话,将男子松开。 不曾想,男子再次试图逃跑,可见,男子对姜林而言,已经失去了信誉。 同时,男子的两次逃跑行为,足以让姜林觉得,男子的身体健康状况尚佳,并非患有心脏疾病的患者。 因此,种种迹象表明,男子身体并非一压就会引发心脏疾病,就是说,对于男子突发疾病身亡的情形,姜林是难以预料到的,对姜林而言,是意外事件。

同时,姜林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虽然导致邵某突发疾病身亡,但是却是意外事件,而不是姜林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所造成的不应由的伤害,所以不是过失犯罪。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林是正当防卫行为,驳回了邵某家属的诉求。 (文中皆有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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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27 12:58

    这个法官清醒,是个合格的法官!

  • 2024-11-27 14:04

    开什么玩笑,怎么证明他说的是真话,绝对要坐牢

  • 2024-11-27 17:47

    个人看法:有故意伤害行为在前,才有防卫行为在后。本案中,小偷并没有故意伤害行为,所以姜林的行为不可能是防卫行为,只能说是捉贼行为,并过失致小偷死亡。小编所说的事情是真还是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