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要求的同案同判与法律相抵触 最近看到了最高法的一些“案例”,甚至某些“意见”,人们大多数人都强烈呼吁“同案同判”。 因在现实的生活中,因为人为的因素所导致的案件,同案同判目前为止还是不可能的事情,如刑事案件“轻伤”量刑为三年一下,法官在判处是“缓刑还是一年和二年甚至是三年”的刑罚时,法律赋予了法官具有裁量权,如果一味地强调“同案同判”就与法律相抵触。 目前我们使用的是“大陆法系法”,是事法而非例法,同案同判是一种例法,故此在“事法”没有被修改之前,在“例法”没有被正式纳入法律之中的时候,如果根据某“意见还案例”就一味地强调同案同判,与所谓的法制相互矛盾。 法律在完善,法制在进步,随着法制的建设我们的法制将会越来越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