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在外地打工期间,结识了老乡李女士,后两人发展为情侣关系。而在谈恋爱期间,男子黄某多次提出和李女士发生关系的要求,不过均遭到了拒绝,两人之间的亲昵行为仅限于牵手和亲吻。 情人节这天,李女士要求男子黄某给自己买一部手机,作为节日礼物。男子黄某虽然答应了,不过却提出了一个条件,就是和李女士一起到宾馆开房。 李女士当时既没答应也没拒绝,只是笑着催促男子黄某赶紧去买手机。男子黄某以为得到了默许,便兴高采烈地花了三千多元,买了一部手机,并于当晚送给了李女士。 李女士收下手机后,遵守先前的约定,与男子黄某一起前往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而进入房间后,两人虽然有接吻的亲密行为,但是当男子黄某提出发生关系时,却遭到了李女士的断然拒绝。 男子黄某见状后,并未就此罢休,而是选择强行与李女士发生关系。在此期间,李女士不从,做出了激烈反抗,不仅使劲去推男子黄某,还将男子黄某的背部抓出了两道血痕。 最终,由于力量悬殊,李女士反抗未果。事后,李女士也没有哭闹,还和男子黄某一起洗了澡。然而,出乎男子黄某意料的是,第二天,他突然收到了李女士的一条威胁短信。 在这条短信中,李女士要求男子黄某赔偿自己5万元,否则便告他强奸。男子黄某没有理会,以为李女士或许正在气头上,说的只是一时气话。 不过,让男子黄某断然没有想到的是,李女士在迟迟没有收到答复后,竟然真的选择了报警。其后,男子黄某被警方抓捕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当案件侦办结束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黄某被移送检方提起公诉。不过,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却最终认定男子黄某强奸罪名不成立。 而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本案中,能够证明男子黄某存在强奸行为的直接证据,只有李女士的一份询问笔录与一份《人体损伤鉴定书》。然而,李女士询问笔录的部分重要内容,不仅与其他间接证据无法相互印证,而且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因此,其真实可靠性存疑。 2、男子黄某和李女士原本就是情侣关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此前曾有过接吻等亲密行为。且案发当晚,李女士系自愿与男子黄某到宾馆开房。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李女士属于“自愿”或“半推半就”的可能性。 3、案发后,李女士并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在法律程序之外提出索赔。李女士曾给男子黄某发了一条威胁短信,要求其赔偿5万元私了,否则便告他强奸,男子黄某并没有理会。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李女士索要钱财未果后,报复性报案的可能性。 4、案发当晚,李女士以买手机作为交换,同意与男子黄某去宾馆开房,而这种暧昧的行为,绝不是李女士在询问笔录中所说的只是到宾馆开房看电视那么简单。而且从事后的反应来看,二人发生关系以后,李女士并没有哭闹,还和男子黄某一起洗了澡,而这一点显然不符合遭到侵犯的人的正常反应。 综上所述:检方指控男子黄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男子黄某无罪。 小何说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