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李某与赵某两家因一片竹林而结怨。李某在自家院坝一侧栽种了茂密的竹林,随着时间的推移,竹林逐渐遮挡了赵某家的阳光,影响了其房屋的采光。两家多次因此事发生争执,尽管村委会多次调解,但矛盾始终未能化解。一日,忍无可忍的赵某手持镰刀欲砍伐竹林,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在冲突中,李某失手用铁锹将赵某打成重伤,一场邻里纠纷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
(来源:澎湃政务)
李某与赵某两家是紧邻而居的邻居。李某是个热爱自然的人,他在自家院坝的一侧栽种了一片茂密的竹林,每当微风吹过,竹叶沙沙作响,别有一番风味。然而,这片竹林却给邻居赵某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随着时间的推移,竹林越长越茂密,逐渐遮挡了赵某家房屋的阳光,导致屋内光线昏暗,严重影响了赵某一家的生活质量。
事发当天清晨,赵某实在忍无可忍,他决定自己动手解决这个问题。他拿起家中的镰刀,气冲冲地走向李某家的竹林。李某见状,连忙从屋里跑出来阻拦。两人一见面就吵得不可开交,情绪越来越激动。
“你这竹林都挡到我家阳光了,你还有理了?”赵某怒气冲冲地喊道。
“竹林是我家的地方,我想怎么种就怎么种,你管得着吗?”李某也不甘示弱地回应道。
争吵中,两人的情绪逐渐失控,开始互相推搡起来。李某顺手拿起旁边的铁锹,试图吓唬赵某。然而,在混乱中,他失手一挥,铁锹重重地砸在了赵某的头上。赵某顿时鲜血直流,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周围的村民见状,连忙上前将两人拉开,并将受伤的赵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赵某的伤势严重,需要立即进行手术。
李某和赵某两家的关系彻底破裂,而李某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带走调查。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李某在自家院坝栽种竹林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然而,当竹林的生长影响到邻居赵某房屋的采光时,李某的行为就构成了对赵某相邻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在本案中,李某的竹林明显妨碍了赵某房屋的采光和日照,因此构成了对赵某相邻权的侵犯。
其次,李某在冲突中用铁锹将赵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失手将赵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来看:
客体要件: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身体健康权,即赵某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整性的权利。
李某实施了非法损害赵某身体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对赵某造成了重伤的结果。这一结果是通过积极的作为方式实现的,即李某用铁锹击打赵某的头部。
主体要件:李某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李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赵某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表现出明显的故意心态。虽然李某在事后表示后悔,但这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的事实。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赵某相邻权的侵犯和故意伤害罪。那么,他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了赵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然而,考虑到案件系邻里纠纷引发,且李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还应当承担对赵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包括赵某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在审理此案时,将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赵某的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经过依法审理,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四万余元。在判决中指出,李某因竹林影响邻居赵某的采光而引发纠纷,未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且在冲突中失手将赵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赵某相邻权的侵犯和故意伤害罪。
考虑到案件系邻里纠纷引发且李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李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对赵某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