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在路上捡到一个包,打开包以后,发现里面竟装着22万元钱,男子三观很正,果断报警。岂料,警方找到失主后,失主反咬一口,称钱少了5万,逼着男子还钱。男子暴怒:你不感恩戴德也就罢了,还想讹人!失主索赔不成,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王继凯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愤怒不已。明明自己做了一件好事,对方不感恩戴德也就罢了,还将自己告了,这还有天理吗?
事发当天,王继凯在下班的路上,发现有一只黑色皮包,不知里面装的什么,鼓鼓的。
他在原地站了一会,发现四下无人,最终,他决定打开皮包,看看包里面装的是什么?
这不看不知道啊,一看吓一跳,里面竟装的全是一沓一沓的人民币。
他震惊之余,赶紧验证钱的真伪,竟全部是真币,而且有22沓,也就是说22万。
王继凯心脏剧烈的跳动,他努力让自己冷静下来,他开始思考,这么多钱为什么会出现在这里,会不会是谁丢的,谁又会这么粗心将钱丢在这里?他在心里打了好多问号。
看着眼前一沓沓沓的钞票,说不动心是假的,有了这笔钱,孩子的补习费,老人的医药费,一家人的生活费,都解决了。
他不是个贪图不义之财的人,他只是在脑子里闪过一丝这样的想法。随后,他赶紧把包拉上,在原等待失主出现。
可是时间一秒一分的过去,还是没人过来找这笔钱,他果断拨通了报警电话,并把这这笔钱交给了警方处理。
警方迅速通过附近监控找到了失主,原来,在附近做生意的贾平川不慎将这笔钱遗失。
警方联系到贾平川时,他正心急如焚的寻找这笔钱,他不敢想象这笔钱如果真的丢失了,会对他的生活造成怎样的打击。
没想到竟有拾金不昧的人,主动将这笔钱归还,他万分感激。为了表达谢意,他主动提出给王继凯酬劳,但被王继凯果断拒绝了。
王继凯想着,既然已经决定做好事,那就要彻彻底底、无愧于心地去做。
他回到家以后,把这件事和家人说了,得到了家人的一致赞赏,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
万万没想到,第二日,贾平川找上门来,并且态度发生了大转变,称他的钱一共是27万,让王继凯归还剩下的5万。
王继凯一口咬定,当日自己捡到的只有22万,并且,当着民警的面全部给了他。
贾平川根本不听王继凯解释,坚持说自己在银行取出时就是27万。
王继凯暴怒:我只捡到22万,已经给了你,给你钱时,也不进行查看,过了一天,你又来找后账,我看你是想讹人。
双方吵的不可开交,最后,贾平川扔下一句:如果不归还5万元,咱们就法院见。
随后,贾平川将王继凯告上法庭,要求归还5万元。
1、贾平川认为王继凯不归还5万元构成侵占罪,自己有权利要求归还。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贾平川一口咬定自己包里面一共是27万,为此,他还拿出了银行监控,和27万的取款凭证,以此证明,他确实丢失了27万。
并称王继凯只归还22万,还有5万被他占为己有,他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归还5万元。
2、王继凯辩称,自己确实只捡到22万,并且当着民警的面,归还给贾平川的,
王继凯感到很委屈,称自己将捡到的只有22万,都给了贾平川,当时,他不进行查看,事后,反咬自己一口,有诈骗嫌疑。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贾平川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在银行取出27万,不能证明他丢失了27万,法院对他的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
最后,法院判驳回了贾平川的诉求。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文中均为化名)
那说明这钱不是他的,一分都不用给
法院应该把22万还给王继凯,贾平川丢的是27万,说明这22万不是他丢的
就不应该给他22万,太不是东西了
这个二十二万不是他丢的,应该返回来,然后自己去找27万。贾先生为打官司而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应从这二十二万中扣除。
数目不对,钱不是贾某的
告它诈骗
敲诈勒索犯罪的成本太低,得逞就大赚一笔,失败顶多承担一些诉讼费,值得一试[得瑟][得瑟]
白眼狼
这要是我,没监控的话,一毛都不还他了!不知进退!
这货的钱以后还得丢。
没事找事,还他干嘛。
敲诈勒索罪。
让他找他27万去,22万根本就不是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