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夫妻俩买了一楼的房子,花了200多万,可他们不堪其扰,楼下的地下室,总是传来奇怪的声音,他们下去一探究竟,竟然发现是原房主在那里电焊,他们这才知道,原房主还霸占着他们的地下室,他们要求原房主归还地下室,原房主理都不理他们,他们便将原房主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二审改判了。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又到要休息的时间了,那刺耳的声音又传来了,潘云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她上了一天的班,此时已经身心疲惫了,这声音让她睡不着,她心烦地坐了起来。
“这何时是个头啊,这声音到底什么时候可以停止?白天响,晚上响,真是没完没了,老李呀,你赶紧下去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潘云向丈夫埋怨道,她让丈夫李强去找一找声音的来源,要不然他们的生活真的没法过了。
他们当初买这套房子,虽然是二手房,但也花了他们两百多万,掏空了他们所有的积蓄,他们只想着能够在这里有个温馨的家。
如今,家是有了,却被这莫名的噪音搞得心烦意乱,睡眠更是严重受到影响。
李强也深知妻子的苦恼,于是他便去一探究竟,他循着声音的方向走,那奇怪的声音,越来越响了。
他走近一看,这才知道声音就是自行车车库里发出来的,而制造这声音的人,不是别人的,这是他们的原房主赵佳明。
这个赵佳明,正手里拿着一个电钻,在那里戴着眼罩,在钻东西,他还没意识到李强的到来。
这是怎么一回事,李强知道自行车车库,早就被改造成地下室了,但是当初买房的时候,赵佳明并没有说他也有地下室,所以李强夫妻根本不知道他们买的房子还有一间地下室。
而这间地下室,正在被赵佳亮自己霸占着,然后把地下室当做他的工作室,一直在这里电钻电焊,所以这噪音就是赵佳亮制造的。
发现了这个秘密,李强当时是大吃一惊,他生气地质问道:“房子有地下室,你怎么可以不告诉我,你怎么可以霸占地下室呢?”
赵佳明听了李强的话,却不以为然,依然在那里焊东西,他冷冷地说了这么一句话:“谁说这地下室是你们的,买房的时候,我就没有打算把地下室给你们,这是单位分配给我的,你们无权使用。”
听了赵佳明的话,李强愤怒了,哪有这样的人,哪有这样卖房子的,更何况,买了房的这几年,他们都睡不好,这一切都是赵佳明造成的。
这件事不能就这么算了,李强赶紧回去跟潘云商量这件事。
潘云当时听了,也是气愤不已,他们决定收集证据,他们很快了解到,赵佳明在小区已经没有了房产。
而他们的地下室是由自行车车库改造的,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
只是业主可以占有一部分,可以作为自己的地下室,如此看来,赵佳明是无权使用这个地下室的。
了解到这个重要的信息,夫妻俩找到赵佳明,他们不但要赵佳明返回地下室,还要他停止制造噪音。
可他们再次来找赵佳明时,他却态度强硬,坚决表示这地下室是单位分配的,当时卖房子的时候没有附带这个地下室,那么李强夫妻就无权使用这个地下室,他坚决不归还,也不搬离。
李强和潘云这才一气之下,起诉了赵佳明,要求他归还地下室。
那么李强夫妻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潘云夫妻俩认为,赵家明对地下室不享有产权,没有地下室的使用权,地下室属于全体业主的,他们作为业主,才有权使用地下室。
《刑法》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他们说,既然赵佳明已经不属于这个小区的业主了,那么就不应当使用这里的地下室。
2、具体到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潘云夫妻俩并不能举证证明,地下室和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同属于一个人,所以不适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并且签订房子买卖协议的时候,也没有约定转让地下室。
法院判决,驳回潘云夫妻俩的诉求,他们不服,提起了上诉。
2、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地下室就是小区自行车库的一部分,就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业主可以拥有一间地下室,赵佳明不是小区的业主,所以无权使用地下室。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赵佳明已经不再是小区的业主,就不再有自行车库的地下室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但是潘云夫妻俩作为新的业主,有地下室的使用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赵佳明需要交付地下室给潘云夫妇。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