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三名年轻人去老许家的小店抢了三包香烟,老许追赶出去没看到人悻悻返回,结果第二天一名男子的家人找上门,称男子逃跑途中坠河身亡,起诉老许索赔28万。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老许家里加了一家小超市,卖一些常见的日用品、食品和烟酒类的东西,因为开的时间久,也积累了一些老顾客,店里生意足够养家糊口。
事发当天晚上,老许正在看店,门外进来了三名年轻人,三人在店里挑挑拣拣了一会,对老许说想买三包烟。
老许每天要经历无数遍这种场景,因此毫无防备转身去柜台拿烟,谁知就在他拿烟的时候,两名男子已经走到了门口,在老许扭过身来的一瞬间,留下来的这名年轻男子一把夺过香烟,三人拔腿就跑。
老许开店这么多年还是头一次遇见这种事,一时没反应过来让男子得了手,愣了几秒钟后,老许心头涌起不甘,三包烟就是一百多元钱,虽然不算多,但是对于老许的小店来说,也是半天的利润了。
于是反应过来的老许赶紧追出了门,但是经过这一耽搁,三个年轻人已经分开跑远了,老许四处一看,门口停放着他的摩托车,他回店里拿上钥匙跨上车就向着三人追去。
经过这一通来回得耽搁,三人已经跑没影了,老许追了一会远远看到一名姓李的年轻人跑到了大桥的桥下去了。
老许骑到桥边后看过去,结果桥下黑漆漆的什么也看不见,不知道李某是从别处逃跑了,还是找地方躲了起来,老许找了一圈也没看到李某,只得悻悻然骑着摩托车回店里去了。
老许以为自己只是吃了个亏,这事就算过去了,谁知第二天,他刚到店里把门打开,昨天抢烟的两个年轻人刘某和曹某就找了过来,向老许要人,称从昨天晚上就找不到另外一个同伴李某了。
老许称自己只看到李某去了桥下,等去桥下找人时已经找不到了。
刘某和曹某找不到人感觉不妙,当即报了警,经过调查寻找,民警在桥下的水电站处找到了李某,但是发现人时,他早已溺亡多时了。
李某的父母不能接受好好的儿子突然离开,他们认为这一切的源头就是老许。儿子李某是去买烟时,遭到了老许的追赶,这才慌不择路跳下河躲藏,因此才落水溺亡。
因此,李某的父母将老许和刘某曹某三人起诉了,要求赔偿自己28万元。
老许听到自己被起诉火冒三丈,李某抢了自己的烟逃跑淹死了和自己有什么关系?竟然还好意思让自己赔钱,这不是欺负人吗?
老许辩称,这一切的起源不是自己,而是李某刘某和曹某去自己店里抢烟,自己骑车追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属于自救行为。
而李某溺亡是他自己选择跳河,属于一个意外结果,自己追赶李某和李某溺亡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自己不该为此事担责。
刘某和曹某辩解称,三人逃走时李某往桥下跑是他自己的决定,自己二人并没有要求他跳河,这件事与自己无关,因此也不用赔偿。
那么,老许在这件事中属于什么角色?他是否需要赔偿?
老许是否需要赔偿,要看他在这件事中与李某的溺亡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家人认为,李某坠河是因为老许的追赶,而且,李某落进河水后,老许也没有进行救助,因此,老许需要赔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老许的行为属于自卫行为。当晚,三个年轻人闯入老许的店内,抢走了他的香烟。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老许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在追赶过程中,老许并没有与李某发生任何肢体或其他形式的接触。李某的死亡是由于跳进水里逃跑意外溺水所致,因此老许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老许追赶的行为也是出于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的目的,具备合法性。从法律角度来看,老许的行为属于自卫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因此,经审理认为,老许骑车追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属于自助行为,是合法的。
其次,李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跳进水里可能引发的后果,在明知道可能会溺水的情况下依然跳进水里,李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再次,经检查李某无外伤,这也进一步证实老许没有对李某进行直接伤害,也就是说,老许骑车追赶李某是合法的,没有超出自救的必要限度。
最后,事发当时天色已晚,桥下没有亮光,老许着急出门没有带照明灯,看不见掉进水里的李某属于正常现象,所以他没有办法救助李某也属合理,因此,老许和李某溺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曹某和刘某是否要为李某一事负责?从法律角度来看,刘某和曹某并与李某之间存在共同策划抢劫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共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因此,李某和曹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李某在抢劫后逃跑的过程中发生意外,虽然跳河和刘某曹某并无直接关系,但是作为共犯,刘某和曹某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刘某和曹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烟行为,但他们与李某共同策划抢劫,应被视为共犯。李某在抢劫后逃跑过程中发生意外,作为共犯,刘某和曹某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认为,李某跳河系自身过失,因此李某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曹某承担次要责任,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家属41081元。老许与此事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最后,三人共同抢了三包香烟,因为价值未达到1000元,因此只构成违法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
因此,李某和曹某均被处以行政拘留。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