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从邻居家屋外的楼梯处行走时,楼梯突然塌了,导致男子摔伤致8级伤残。事后,男子找邻居索赔49万元,可邻居却称这楼梯是村委建的,该去找村委索赔。男子又去找了村委,但村委却说这是施工方偷工减料,而且在10年前楼梯就随房子一并转让了,与自己无关。无奈之下,男子只得将邻居、村委会、施工方一并告上法院,索赔49万余元。
(来源: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涉事房屋原是村委会建了用来办公的,总共两层,一层与乡村小路相连且齐平,二层与公路相连且齐平,但并没有建造室内楼梯。
为了方便办公,村委会就委托龚平安修建了一个室外的钢筋混凝土的楼梯。可自从楼梯建成后,一些村民为了方便就经常走这个楼梯。
4年后,村委会需要更换办公地点,就把这套两层的楼房转让给了同村的罗天平夫妇。罗天平夫妇也没有再建室内楼梯,而是和村民们共用着屋外的楼梯。
可谁曾想,在11年后,罗天平夫妇竟然因为涉事楼梯,被牵扯到一场官司中。
事发当天,同村的村民梁缮从涉事楼梯往下走时,这楼梯突然坍塌,梁缮整个人从近3米高的地方摔了下去。后经诊断,粱缮颈椎及胸椎骨折、双肺挫伤伴感染、头皮裂伤。经过鉴定,梁缮的伤情构成了8级伤残。
事后,粱缮就找到罗天平夫妇,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的一应损失49万元。
可罗天平夫妇表示:这个楼梯不是自己家的,是村里人共用的,也是当初村委会承建的,梁缮应该去找村委会。
梁缮一听也有道理,冤有头债有主,既然是村委会建的,那就应该找村委会。
可村委会却表示: 这房子在11年前就已经转让给了罗天平夫妇,当初建造楼梯时,是规划为房子的一部分的,所以应该去找罗天平夫妇索赔。
另外,这个楼梯是龚平安建造的,既然楼梯质量有问题,梁缮应该去找龚平安索赔。
可龚平安却称:这个楼梯是村委要求建的,而且当初村委说了只用两年,所以就按照使用两年的标准建了。但现在都使用了11年了,这说明楼梯质量没有问题。
粱缮见罗天平夫妇、村委会、龚平安纷纷在推脱自己的责任,一怒之下便将三方均告上了法院。
那到底该由谁来赔偿梁缮的损失呢?
《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这建设方村委,施工方龚平安,房屋所有人罗天平夫妇均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1、先来看看施工方龚平安是否要担责。
按照上述规定,只有楼梯质量不存在缺陷,施工方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的。
龚平安说了,他是按照村委的要求,建了个能临时使用2年的楼梯。
既然龚平安所建造的楼梯已经使用了10多年,这也恰恰说明了楼梯的质量没有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使用年限。
因此,龚平安无需承担责任。
2、再来看看村委会是否要担责。
村委会作为建设方,其明知道楼梯的使用年限是2年,却在搬迁时未予以拆除,导致粱缮因为楼梯的坍塌而受伤。
虽然楼梯的质量没有问题,但村委会仍然存在过错。
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责任。
3、最后来看看罗天平夫妇是否要担责。
据现场勘察,罗天平夫妇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未对涉事楼梯进行过改造,没有家中涉事楼梯的负担,只是正常使用楼梯。
另外,村委会转让涉事房屋时,并未告知罗天平夫妇涉事楼梯是临时使用的,未提醒罗天平夫妇予以拆除。
因此,罗天平夫妇虽是涉事楼梯的所有人,但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应当由村委会赔偿粱缮的损失。
不过,涉事楼梯已经属于罗天平夫妇家的私有财产,虽然涉事房屋转让前,一直有村民为了方便借用涉事楼梯,但自从房屋转让后,村民们则无权未经同意使用楼梯。
梁缮为了方便,未经罗天平夫妇同意使用楼梯致摔伤,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应当向梁缮支付赔偿款26万余元。
粱缮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