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女子订婚2个月后领证,没办婚礼没有嫁妆,娘家人收了18万彩礼后,女子就住进丈夫家。跟婆家人生活5天,婆家总抱怨钱都用来给彩礼,生活过得太难了。女子没办法跟父母要彩礼,遭父母拒绝。后来女子生产时,婆家又说没钱付医药费,女子又向父母要彩礼,父母依旧拒绝:彩礼是给我们家的,又不是给你个人的!女子愤怒把父母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张小霞再一次在父母那边碰壁,无奈之下,张小霞只能把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归还18万彩礼。 彩礼本来是男方家给女方家的聘礼,为什么张小霞身为女方却要为男方家向自己父母索要彩礼钱呢?这都源自于结婚5天里发生的事情。 张小霞跟林盛是经媒人介绍认识的,认识不到2个月时间,双方感觉都不错,也到了结婚年龄,就订了婚。 订婚后,张小霞父母就跟林盛家商议彩礼的问题。本来张小霞父母要得比18万多,但林盛家拿不出那么多,最后就以18万达成协议,支付了彩礼。 彩礼给完后,张小霞父母赶紧把户口本拿出来让两个孩子登记,登记完后,婚礼都没办,嫁妆也没给,就让张小霞住进了林盛家。 张小霞父母这波操作把林盛父母都看呆了,见过嫁女儿的,没见过这么着急的。但是张小霞只身一人就嫁了进来,连点嫁妆都没带,林盛父母颇有微词。 张小霞住林盛家5天时间,公婆一直拿彩礼说事。只要张小霞不干活,懒散一点,婆婆就说家里都没米下锅了,钱都用来给彩礼了。 公婆眼里的张小霞,是被买来的,花了18万娶进门的媳妇,就得干活。张小霞看着丈夫家的确很不富裕,就觉得父母要的彩礼太多了,跟父母索要。 但是父母拒绝还彩礼,还说彩礼钱是双方敲定好才支付的,而且人都嫁过去了,又不离婚,凭什么要彩礼! 没办法,张小霞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婆家的日子过得好一点。但是嫁进来没过多久张小霞就怀孕了,为了能生个大胖小子,公婆也不再让她干活,让她好好将养身子。 孩子出生后,公婆一看是的女娃娃,马上就翻脸了,说好吃好喝伺候着,到头来却生了个赔钱货,甚至都不愿支付医药费。 张小霞十分心寒,把这事跟父母说了,希望父母能帮帮她,把彩礼还回来。但是父母还是那个意思,还彩礼不可能,只是拿出8800元给了婆家。 后来,张小霞父母偶尔会给张小霞点生活费,每次还都是不情不愿的,都得是在张小霞的恳求下。 张小霞无论在婆家还是娘家都不受待见,她实在忍受不了,就把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归还18万彩礼。 1、 张小霞主张,因丈夫家庭条件不宽裕,给付18万彩礼造成了生活困难,要求父母归还18万彩礼,以减轻丈夫家的窘境。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小霞认为父母家为了索要彩礼把同意把她嫁给林盛家,其实这场婚姻是一张交易。而且父母索要的彩礼金额过于高,影响了婆家的正常生活。 婆家生活过不好,自然会迁怒张小霞,导致张小霞的生活也过得很委屈,所以希望父母能把彩礼返还回来。 2、 张小霞父母认为,聘礼是男女结婚时男方或男方家庭支付给女方家庭,并由女方父母支配的钱物,并不是给女方个人的,所以拒绝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习俗来说,男方要娶女方之前,需要下聘礼,而聘礼就是男方或者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的。 父母养育子女那么多年,男方要把女方娶走,那么聘礼理应就是归女方父母所有,并非归女方个人所有,所以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3、 法院这样判决: 按照民俗来看,彩礼的确是男方家给女方家下的聘礼,用于迎娶女方所付的礼金。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彩礼也不一定是要归女方家的父母所有,应归结为女方父母以及出嫁的女方共同所有较为合理。 而林盛支付给张小霞父母的18万彩礼,理应有张小霞的一部分。而且彩礼也已经造成了林盛家生活困难,影响到了张小霞的基本生活。 所以法院判决,张小霞父母归还张小霞10万元彩礼钱。 父母为孩子计之深远,孩子虽然嫁人,但始终是自己的孩子,怎么能够眼睁睁看着孩子受苦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都输了,没有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