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女子在某餐厅点了份河豚料理,向服务员再三确认无毒后,才开始食用。岂料,女子吃完河豚后出现中毒迹象。餐厅赶紧将女子送进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随后,女子自行离开医院,并发视频,泪眼婆娑的说:我已经便血、吐血,自己还没有度过危险期、三天内可能会死掉,餐厅拒绝赔偿和调解。网友:真的河豚毒素中毒,最多8小时人就没了!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李婉晴非常热爱美食,她决定尝试一次传说中的美味,河豚。
她选择了一家在当地颇有名气的餐厅,据说这里的河豚料理鲜美无比且安全无忧。
踏入餐厅,李婉晴被优雅的环境和热情的服务所吸引。
当她提出想品尝河豚时,服务员面带微笑,自信满满地告诉她:请放心,我们的河豚都是经过严格挑选和专业处理的,绝对无毒。
李婉晴听后,心中的疑虑稍减,但出于谨慎,她还是再三向服务员确认了河豚的安全性。
在期待中,一盘色香味俱全的河豚料理摆在了李婉晴的面前。她拿起餐具,每一口都细嚼慢咽,认真的品尝着口腔里的美味。
岂料,用餐后不久,李婉晴开始感到身体不适,起初是轻微的头晕,随后是剧烈的腹痛和呕吐。她意识到情况不妙,立刻向餐厅求助。
餐厅方面迅速反应,将李婉晴送往了附近的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在紧急救治下,李婉晴的病情暂时得到了控制。
躺在病床上,李婉晴心中充满了恐惧与无助,她不明白,明明已经再三确认过河豚的安全性,为何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更让她心寒的是,当她的家人尝试与餐厅沟通赔偿和调解事宜时,餐厅方面却态度冷漠,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李婉晴感到无比的愤怒与委屈。联系了记者曝光此事,同时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她含着委屈的泪水,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我已经便血、吐血,自己还没有度过危险期、三天内可能会死掉。更让我心寒的是,餐厅至今拒绝赔偿和调解。
随后,记者和餐厅负责人取得了联系,餐厅负责人称:已经垫付了医药费,并且医生要求给她洗胃,但被她拒绝了,她还自行离开了医院,同时,称她有背景,并要求高额赔偿。
负责人还表示:我们售卖的河豚都是经过正规厂家出来的,有相关的检测证明的,她是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一直在发表这种负面评价,医院从始至终都没有给出诊断书,我们会一直跟踪,医生做了一个初步的判断,并不是确诊,我们希望她按中毒的症状来去治疗,餐厅购买了食品安全保险,餐厅会本着客人为本的。
从餐厅负责人的态度上看,餐厅没有推卸责任的意思,只是需要具体的鉴定结果出来,以此证明李婉晴确实是是河豚中毒,并且,餐厅负责人称已经报警处理。
这件事曝光以后,岂料,李婉晴不但没有得到网友的同情,反而都在质疑她目的不纯,动机不良。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此事。
1、李婉晴若确实为河豚中毒,完全有权利要求餐厅进行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果李婉晴确实为河腿中毒,餐厅的赔偿除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支付李婉晴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另外,李婉晴还可以要求餐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
如果餐厅不赔偿的,李婉晴可以向法院起诉。
2、李婉晴向餐厅追责的前提,必须证明她确实系豚中毒,必须要有医院出具的鉴定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河豚中毒后,按常理应报警并就医,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该李婉晴先是拒绝洗胃让人怀疑中毒真实性,随后,未度危险期却离院不合常理,接着自称有背景并要求高额赔偿,其真实目的让人怀疑。
3、目前餐厅已经报案,警方还在调查中,如果李婉晴没有中毒,那么,她的行为将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千-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就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续还需要等待警方的认定结果,如果整个事件都是李婉晴自导自演的,那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厉惩罚,法律不会包庇任何违法行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分子。
(文字均为化名)
食物中毒,拒绝洗胃,迷之操作。不懂。
河豚毒素是神经毒素,这个就不是。
如真中毒,是不可能拒绝洗胃的,其次河豚毒素中毒不及时就医死亡率几乎100%,不可能还在自媒体上发声,所以谁说假话已经很清楚了。
河豚是神经毒,只会呼吸麻痹,怎么会出血?
要是我以为自己河豚,别说洗胃,我连肠子都要洗一遍
只要吃不死 就往死里吃
往死里吃,不活该吗
你吃有风险的毒怪谁呢
饭店不把这货以诈骗诬告罪送进去,就不要开什么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