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城,一公职人员酒后开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其以及车内3位同事当场死亡。据通报称,车上4人都是刚上任不久的公职人员,而事发时他们因为开车未靠右边行驶,才导致了这起事故。网友:明明是酒驾和逆行,为什么到了这里是未靠右行驶? (来源:看看新闻) 据悉,这起事故发生在11月4日深夜。谢某酒后开车载着3位同事回家,结果在行驶至四里店镇油坊庄村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一辆的大货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最终造成了谢某以及3名同事当场死亡。 事后,官方通报称:谢某等4人均为四里店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平均年龄不超过30岁,刚入职不久。谢某酒后开车与大货车相遇时,未靠右侧行驶,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1、很多人关心,谢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逆行,为何官方只说是未靠右行驶? 根据通报的事发地点来看,是在沿233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四里店镇油坊庄村路段。 从地图上来看,省道S233是双向车道,中间有黄色虚线,但拐入油坊庄村路段时,就不是双向车道了,道路中间并未划线。 也就是说,这条村内小道是不区分是否逆向行驶的,但如果会车时,大家都要靠右行驶。 因此,谢某确实不是逆行。 2、王某造成谢某等4人死亡,会不会构成犯罪?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二)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谢某等4人死亡已经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之一,接下来就看王某是否承担同等责任了。 但就官方通报来看,谢某酒驾已经是违法,且在道路上没有靠右行驶,这说明谢某承担主责或全责的可能性很大。 不过,这最终的结果还得等警方的通报。 3、谢某是否要承担3名同事死亡的责任? 3名同事无偿搭乘谢某的车回家,这是好意搭乘行为,但是谢某不仅酒驾,还违反了交通规则造成了事故发生,这说明谢某存在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当然,其他3名同事明知道谢某酒驾,却不劝阻,他们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谢某要为3名同事的死亡担责,这部分赔偿应当以谢某的遗产为限进行支出。 最后,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作为公职人员更应当严格的要求自己。希望此事能给各位司机提个醒,千万不要酒后开车,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对此,您怎么看? #河南通报4名公职人员遇车祸身亡#
我来说结果:因为事故参与度复杂性(主因)、及对方车主是酒驾保险不赔(次因),货车次责是跑不了的,货车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内的对方四个人生命及财产损失;三名死者家属大概率会起诉小车司机,小车家因司机已死,及三者为同饮且未有效阻止醉驾(共同施行酒驾),也就象征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