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导致不孕医院赔偿试管婴儿费17万元
云南立刻谈
2024-11-05 00:23:15
李某因婚后未孕,在A医院被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卵管伞端闭锁和继发性不孕症。😢 2003年9月27日,医院对李某施行腹腔镜下输卵管整 形造口通液手 术。🏥 两天后医院告知李某,其双侧输卵管伞端闭锁已治 愈。🎉 事后李某仍未怀孕情况下,从2004年—2006年的三年间分别在湖南、广州等地治 疗,但仍然未能怀孕。😔
2006年6月1日,李某再次到A医院施行在硬膜外麻下行腹腔镜诊治术+双侧输卵管通液术,发现其左侧输卵管缺失,只有长约3.5公分,无明显壶部及伞端,右侧输卵管阻塞无法疏 通。😱
2007年7月6日,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医院第 一次手 术操 作缺 陷造成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该医 疗行为属于三 级丙等医 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并建议患者尽早采取试 管婴 儿措施。👩⚕️👶
同年10月,原告李某将某医院诉至法 院,要求赔偿医 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做试 管婴 儿费用等共计37.1万元。💰📜
经江西省法医学会鉴定,做试 管婴 儿的费用为25万元。💸
法 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由于手 术操作缺 陷等过错,造成患者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导致功能损害,致使未育妇女李某不能自然怀孕,理应赔偿人工试 管婴 儿医 疗费用。😤 并按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即赔偿70%。📜⚖️
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残疾生活补助费、人工试 管婴 儿医 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5.5万元。💸🎉
(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仅作分享科普使用)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