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民,一男子在河里捞了几斤螃蟹解了解馋,觉得口味还不错,于是就一发不可收拾,便带着另外两人一起捞,随后将捞到的螃蟹拿到市场上去售卖,不料三人却被刑拘了。
男子赵某在去年的时候,从河里捞了一些螃蟹解馋,由于这些螃蟹鲜活肥美,赵某便动了捕捞拿去售卖的念头。
一天,赵某在河里捞螃蟹的时候,看到赵某强也在捞,于是两人一合计,决定一同捕捞再卖钱,随即,赵某又带着自己的铁哥们赵某斌,三人没日没夜的用地笼捕捞螃蟹。
捕捞上来的螃蟹,几个人以各种方式拿去售卖,仅仅一个月的时间,三人一共捞了1600多斤,一万多只螃蟹,一共赚了7万多元。
然而,民警在日常巡河的时候,发现河里有大量的地笼子,于是便展开调查,最终将赵某等三人以及另外两人抓获归案,并对这五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有人说,我小时候在河里也捞了不少螃蟹,是不是也要被抓了去?
还有人说,人家捞的是野生的螃蟹,又不是谁家养的,怎么还违法了?
实际上,野生水产品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捕捞的。
渔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就是说,捕捞水产品,要取得渔业部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在有证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捕捞,而且,捕捞的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赵某等5人并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那么,如果在禁渔区或者是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以及禁用的方法,进行大范围捕捞的话,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按照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赵某等行为已经达到了重量和价值的标准,因此,赵某等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是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那么,如果是自己捕捞很少一些自己吃,是否也涉嫌违法呢?
其实,关键就在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如果只是自己吃,商量不超标,而且情节也不严重,则不会涉嫌刑事责任,但是也是违法渔业法的。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即便是自己吃,只要是不符合上述规定,也将会面临行政处罚,比如罚款等处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自己抓点吃和抓一千多斤去卖是两回事啊,只能说不冤枉。
天上的,地下的,河里的,都是国家的。可国家又是人民的,人民捞点螃蟹应该没有问题吧
适当的管理是有必要的。以前不光有捞鱼的,还有炸鱼的,还有电鱼的,甚至下药毒鱼的。真的影响生态了,你想想毒完的鱼最后哪去了?
该判三年。
人多啥一平均都没了,野生动物一平均崽都没了[滑稽笑]
太贪婪,必须严惩,等于是公共资源他自己给偷了。
别人捞点鱼吃还是可以接受的,那也捞不绝,最不能接受的是在河里下毒药鱼的,所有水生动物全部灭绝!
严厉打击竭泽而渔!
立帖为证:长江十年禁捕结束后,必定是分段拍卖生态捕捞证。竞得捕捞证的公司人,组建强大的保安队伍,专门收缴钓鱼竿。
世道变了,我们小时候随便搞
这样人道德都不怎地,让在监狱蹲到天老地荒。
问题是许多人根本不知道这是犯法的。
自古以来没这么做的
亘古未有
呵呵只能呵呵
我们大石桥市虎庄镇后林子村孙氏父子秋后冬初都用挂子,电操捞子(小鱼在水面死亡:),或用柴油泵抽干水道捕获大量的鱼到集市去售卖以获取利润。
应该重罚
为啥不早点管,让人犯错。
昨天摸了一碗螺丝,今天看了此新闻,吓得把螺丝倒回河中去了,怕引来灾难
竟然有那么多螃蟹可抓
新加坡放个屁熏着别人罚款[大哭][大哭][大哭][大哭]
那反过来,渔业部门捕劳,是不是也要在老百姓处取得捕捞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