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北京,女子在饭店拿冰淇淋时,一名取餐的男子路过其身边,碰了一下其臀部。女子以为对方不小心,也没在意,谁料,男子取餐回来后又突然停在其身后,弯腰、碰了一下其的臀部。女子认为对方是在猥亵自己,不愿意了,呵斥对方并报警。虽然男子不承认,辩解自己只是想看看冰淇淋的品牌,但15个月后仍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事后,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不仅要求法院撤销处罚,还要求警方赔偿自己33万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的一天晚上,女子李某在一饭店用餐时,中途前往饭店前台取冰淇凌。
李某在冰激凌机前取冰淇凌时,刚巧接到一个电话,因为一手拿冰激凌托、一手拿工具,于是便用头和左肩夹着手机接电话。
恰逢此时,男子霍某去饭店前台拿啤酒,从李某身边经过,李某感觉到自己的臀部被霍某碰了一下,回头看了霍某一眼,见霍某走路时手臂摆动幅度很大,以为霍某是不小心,也就没有太在意,便继续打冰激凌。
过了一会儿,李某的冰淇凌还没打好,仍站在冰激凌机前,突然感觉又被人碰了一下臀部,扭头一看,结果发现还是霍某。
李某不愿意了,认为霍某是故意的,大声呵斥霍某。霍某见状连忙向李某道歉,并解释自己只是想看看冰淇淋的牌子。
虽然如此,李某还是报了警。报警后,虽然霍某仍否认猥亵了李某,但是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最终还是对霍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霍某出来后,不服处罚,认为警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不仅要求法院撤销警方的处罚,还要求法院判令警方赔偿自己失去自由的损失、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误工费等等共计约33万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霍某的控诉,警方辩称虽然霍某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但是霍某承认与李某有身体接触,且饭店监控事实与李某的指控的事实一致。辩称对霍某的处罚并无不当。
对此,霍某表示,第一、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中显示自己第一次从李某身后经过时,脚步轻快、没有停留,在经过她时已经朝她身后的方向走过很远,即便手臂摆动幅度比较大,也不可能接触到李某。
第二、自己与李某自己站在李某身后,弯腰的同时,手部已经离李某的臀部较远,理论上也不可能碰触到李某的臀部,同时可以看到自己看冰激凌的过程中手臂自然下垂,没有任何伸手、收手及翻转手腕的行为,更别说摸。
第三、当时是冬天,大家穿得比较厚,如果当时有身体接触,也不可能清晰地感受出来是什么方式、什么部位接触到,“摸”的停留时间比较长,跟“碰”不一样。
李某前后陈述不一,刚开始说“碰”而后又改“摸”,不排除因为自己第一次碰到其后,自己没有回头,对自己产生积怨。
等等……
法院怎么判?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法院认为,监控视频显示,霍某取酒返回时双手一手各拿一瓶啤酒,当时冰激凌机前只有李某及另外一名女子且两人之间尚有将近一人身位的空间。
霍某在看到李某在冰激凌机前正在取冰激凌的情况下,在经过对方身边前将两瓶啤酒都放在左手,右手腾空并将右手臂下垂,在经过对方左侧时弯腰并将身体稍倾向对方,对此的解释是想看看冰激凌的品牌并想取冰激凌,明显不符合常理。
而且,在双方擦身而过的瞬间,霍某右手臂保持下垂,右手也到达了能触碰到李某臀部的位置,霍某在接受民警调查询问时也认可确实碰到了对方。
再加之,李某在霍某经过其身边时当即作出了强烈反应,与霍某发生争吵并当场报警。
综上,法院认为,虽然霍某否认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但结合监控录像记录的事发经过、霍某的陈述及李某当时的反应,足以认定霍某违法的事实。
警方结合霍某是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这一严重情节,对霍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幅度适当。
2、不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警方从受案到对霍某作出相应的处罚,即便扣除中间两次鉴定的时间,也远远超过60日的办案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
警方在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后,未经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迳行在报纸上公告送达,送达程序也不符合相应的规定。
考虑到上述程序违法未对霍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属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警方对霍某的处罚违法,但不撤销,驳回霍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3、最后,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