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儿子随母亲给一客户送货,没想到卸下货物后,客户不支付货款还不让把货物带走,儿子硬要把货品搬走,客户一脚把他踢翻,母亲看客户连小孩都打,彻底翻脸,上前帮儿子反击,随后客户的员工也参与到撕打之中。警方到场后,认定他们是互殴,将他们全部拘留。母子俩不服,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回判定,法院是这样判的! 事情的起因发生在一个普通的早晨。邹丽萍带着年幼的儿子前往客户鲁群的公司,准备交付一批货物,她原以为交货后就能顺利结清货款。可是事情并没有她预想的那样顺利。当她和儿子辛辛苦苦将货物搬到客户指定的地方时,却发现鲁群并不在现场。邹丽萍先是耐心地等待,接着拨打了对方的电话,试图催促其尽快前来结算货款。 电话接通后,邹丽萍表达了自己急需货款的情况,然而电话那头的鲁群态度强硬,直截了当地表示货款问题稍后再谈。这让邹丽萍有些疑惑,心中隐隐感到不安。她试图再沟通几句,希望能够说服对方立刻支付货款,但鲁群在电话中依旧语气冷淡,甚至开始显露出不耐烦。几轮沟通下来,邹丽萍意识到对方似乎有意拖延,甚至可能根本不想付这笔钱。 此时,她的儿子看到母亲在电话中受挫,不忍之下提议将货物搬回去,以避免损失。然而,鲁群恰在此时赶到,见到邹丽萍的儿子正打算将货物重新搬上车,他勃然大怒。鲁群一改先前在电话中“温和”的态度,直接上前阻拦,并声称“货物既然已经交付,就不允许再带走”。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双方的情绪都变得激动起来。邹丽萍儿子还年轻,血气方刚,见客户毫无结算意图,出于愤怒和不甘,继续尝试将货物搬回车上。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鲁群,他上前一脚踢翻了邹丽萍的儿子,年轻小伙子猝不及防地摔倒在地,发出了一声痛苦的叫喊。 邹丽萍亲眼目睹儿子被踢翻在地,母亲的本能让她再也无法保持冷静。她迅速上前,不顾一切地冲向鲁群,试图替儿子讨回公道。两人开始发生推搡,甚至拳脚相加。这时,鲁群的员工们也被吸引过来,见老板与客户发生争执,纷纷上前想要“帮忙”。场面一下子失控了,几人扭打成一团,争斗逐渐升级,甚至有人开始抄起了手边的工具。 混乱中,邹丽萍和她的儿子虽然拼命反抗,但终究抵不过对方人数众多,很快在对方的围攻下处于下风。就在这一片混乱中,警察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将双方当事人全部带回警局。 在警局中,警方调取了监控视频,收集了双方的证词,经过详细的调查,最终认定双方行为均属于互殴。由于互相都有肢体冲突和攻击行为,因此决定对双方进行拘留,并各自处以罚款。 这一结果令邹丽萍愤愤不平,她始终认为,自己只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儿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互殴。然而,警方依据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词,认为双方确实都参与了打斗,难以认定为单方面的正当防卫。 被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让邹丽萍感到非常不服。她认为,作为一名母亲,她有权在孩子遭到攻击时挺身而出。而且,她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保护孩子不受伤害,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和鲁群一样被认定为互殴。 于是,邹丽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对她的处罚。然而,复议结果并没有改变原判,警方依旧认定双方行为属于互殴,驳回了她的请求。 不甘心的邹丽萍决定继续上诉,将案件提交至法院。她在法庭上陈述了事情的经过,特别强调自己是在保护儿子,并非出于攻击意图,属于正当防卫。她的代理律师也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而在这种情况下,她完全有理由采取防卫措施。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不得不考量到监控视频中显示的实际情况。视频中清晰地记录了邹丽萍不仅上前推搡鲁群,还与对方的员工发生了肢体冲突,且在整个过程中,她也有主动攻击的行为。法院认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防卫”而非“攻击”,邹丽萍的行为显然超出了防卫的合理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在一审、二审中均判定,邹丽萍母子的行为确实属于互殴,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法庭认为,虽然邹丽萍是出于保护儿子的意图,但在当时的情境下,完全可以选择其他不激化冲突的方式,比如报警求助,而不是直接上前与对方展开肢体冲突。 最终,法院驳回了邹丽萍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警方的处罚决定。 你认为,邹丽萍母子行为算互殴吗?
正当防卫是谁向你动手你你向谁反击。而一般场合(特别是人多的时候)人很难保持理智也很难分的这么清楚,往往会对还没来得及对你动手的人出手(在法律上你不能说我预判到他将要向我动手所以我提前防卫了)甚至对前来拉架的人出手,很容易就构成互殴了。所以,为了避免造成法律上所界定的互殴,你就得逮着先向你动手的一个人死磕到底,不管中间其他人来拉架还是动手(乱战之中很难分清楚)。
太君 时代变了 一个班占领一个县已经过时了 一个班至少可以占领一个市 那里的人可乖了 都长了双没屁用的手,让干什么干什么
这不叫抢劫吗?
应该不动。让人打死了就很容易定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