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看见几名未成年女生长得漂亮,便朝女生吹口哨。一名20岁小伙看不下去了,持刀砍了男子手背一刀一下,男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朝小伙胸部反刺了一刀,而后二人各自跑开。小伙经抢救无效死亡,男子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潜逃,19年后被捕,而后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男子不服,认为与小伙没有发生口角,自己的行为属于情急之下拔刀自卫行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21年前,时年21岁的男子李某在亲戚家帮工,一天晚上吃完饭,与人上山游玩。
在山上游玩期间,李某等人与几名未成年女生相遇,便吹口哨逗几名女生。
时年20岁的小伙刘某亦游玩至此,恰巧撞见了这一幕,二话没说,持刀朝李某左手手背砍了一刀。
李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进行反击,朝刘某胸部刺了一刀。而后,二人各自跑开。
李某跑回亲戚邻居家中,让亲戚邻居帮忙缝合伤口、输液,而后潜逃。
而刘某被人送医治疗,悲剧的是,因被李某刺中要害,伤势过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便立案调查,但是直到19年后,才将李某抓获。
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亲属代为赔偿刘某亲属10万元,刘某亲属向李某出具了谅解书。
而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他人身体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方审查本案后,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一审法院采纳了检方的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是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李某提出“自己当时没有与刘某发生口角纠纷。是刘某先伤害的自己,有错在先,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便不属于正当防卫,也系情急之下拔刀自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等意见。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认为:
1、由于在案的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刘某因对李某逗女生的行为不满持刀砍李某左手手背一刀,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捅杀刘某左胸部一刀,后二人各自跑开,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二人在此过程中发生口角纠纷。李某所提的“没有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纠纷”的上诉理由成立。
2、关于李某提出的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系情急之下拔刀自卫行为,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
被害人刘某因琐事未能冷静理智处理,李某持刀不计后果捅杀刘某身体要害部位,造成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3、经查,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被害人刘某持刀砍伤李某具有一定过错,且李某亲属已代李某与被害人刘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根据李某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坦白情节、赔偿数额等情况,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起因、李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归案情况、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原判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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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不是自己妹妹,那这小伙为了陌生人这正义感也太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