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男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向两人连开两枪未命中。被两人持板凳追赶时,男子又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30 17:31:17

湖北荆州,男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向两人连开两枪未命中。被两人持板凳追赶时,男子又连开三枪未命中。再次被两人追赶时,男子躲进一栋宿舍楼后。两人追上楼后,男子因爬窗时失足坠楼身亡。可事后家属却将5人告上法庭索赔93万元。5人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男子周某、代某、陈某、樊某、王某等人在吃烧烤时因矛盾纠发生了口角。吴某赶到现场后,上前制止未果,且还被嘲讽多管闲事。

吴某被嘲讽后,面子上挂不住,并打电话叫人!

可谁曾想,男子冉某接到吴某的电话后,直接带了一把非法持有的转轮手枪过来。

冉某赶到现场也与对方发生争执后,掏出手枪往陈某、周某的方向连续开了两枪,但均未命中。

按理说,赤手空拳面对持枪之人,即便未被命中也会第一时间先逃离现场的。可喝了不少酒的陈某、周某、代某随即持烧烤店的板凳追赶冉某。

冉某见对方的狠劲,一边退让、一边往三人的方向又连续开了三枪。不知道是陈某等人的命大,还是冉某的枪有问题。这三枪也均未命中。

冉某见状,自己都害怕了。并跑到附近一栋宿舍楼的楼道内躲了起来。周某、代某以为冉某已经没有子弹了,于是追赶至楼道内三层与四层之间处,并用板凳敲击楼道内的金属扶手发出响声。

见迟迟没有出现,周某、代某以为冉某已经跑了,于是就往楼下走。可二人刚到一楼时,冉某却从4楼窗户外坠落至一楼的水泥地面上。

见到倒在血泊之中的冉某后,二人被吓坏了并立即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因之前的枪声接到报警并赶到现场后,发现冉某身上还有十颗子弹。

公安机关证实,冉某系从宿舍楼的四楼窗户处坠楼死亡的,并确认其所持有的是属于法定枪支。

也就是说,冉某向周某等人两次开枪以及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两种行为,其实都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因其已死亡,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摇人的吴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且吴某宣判前赔偿了家属30万元获得谅解。

可事后家属又将周某、代某、陈某、樊某、王某等5人告上法庭,索赔共计93万元。

一审认为:

第一,家属主张周某等人赔偿的理由是其行为与冉某的死亡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但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却未能予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家属不能提交相反意见的证据反驳,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第二,周某、代某追赶到楼道后,没有证据证明二人与冉某存在身体接触以及存在其他对冉某有直接危害行为。

冉某坠亡系其非法持有枪支并向他人开枪、躲避过程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所导致,属于意外结果,因此,周某、代某的追赶与冉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驳回家属的诉求。

家属上诉时称:

首先,冉某第一次开枪时是因为周某等人人多势众,第二次和第一次开枪的目的,都是为警告五人,没有伤人的目,事实上也没有伤到人。

其次,冉某离开现场后,周某、代某的追赶行为不具备正当性,二人仍追至楼内且手持凶器,并敲打楼道内的铁制栏杆,制造令人惊恐的声音,正是由于二人的不法行为造成冉某的极度恐惧,致使其从四楼窗户外坠楼,故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冉某与5人是朋友关系。5人均在现场,矛盾纠纷与5人有关,故应共同承担赔责任。

周某等人均答辩称,其系正当防卫。

二审认为:

1、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冉某向周某等人开枪时,周某等人是在面对不法伤害时,其当场持板凳进行制止,系正当防卫,

2、虽然周某、代某曾追赶至宿舍内,但之后二人已原路返还,冉某完全可以从楼梯返回,但其却从宿舍楼四层窗户意外坠楼死亡,两方的行为之间已经处于隔离状态,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另外,冉某在非法持有枪支并向他人开枪射击后,在躲避进入宿舍楼时其身上仍有10发子弹,仍有持枪继续行凶的现实可能性,周某、代某继续追赶行为仍然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根据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此状态下即便造成冉某的人身损害,二人的行为也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3、虽然只有吴某承担了刑事责任,周某等人没有被刑事立案,但吴某已经向家属赔偿了30万元,在冉某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从遵循公序良俗的角度,应当可以慰藉家属的悲痛与诉求。

综上,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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