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又称《春帆楼条约》,于1895年4月17日由中日双方签订。该条约共11款,详细内容如下: 1. 承认朝鲜独立:中国承认朝鲜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实则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 2. 割让领土: • 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3. 赔偿军费:中国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两亿两(即二万万两)。 4. 开放通商口岸: •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四地为通商口岸。 • 日本政府派遣领事官在上述各口岸驻扎,日本轮船可驶入以上各口岸搭客装货。 5. 设厂及免税: • 日本臣民可在中国通商口岸城市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并可将机器装运进口,其产品免征一切杂税。 • 享有在内地设栈存货的便利。 6. 占领威海卫: • 日本军队暂行占领威海卫,由中国政府每年付占领费库平银五十万两。 • 在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不撤退占领军。 7. 战俘及汉奸处理: •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将战俘尽数交还。 • 中国政府不得处分战俘中的降敌分子,立即释放在押的为日本军队效劳的间谍分子,并一概赦免在战争中为日本军队服务的汉奸分子。 《马关条约》是继《南京条约》之后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它的签订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进一步加剧了中国的民族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