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女子带着女儿改嫁后,因与再婚丈夫生下残疾人儿子,偷偷离家出走且因失踪多年被注销户口。可再婚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一笔赔偿金后,女子却回到家中,与女儿争夺监护权以及遗产、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王某与丈夫裴某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
女儿2岁时,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与裴某离婚。
离婚次月,王某带着女儿与男子陈某共同生活。二人登记结婚后,女儿改姓陈。再婚一年后,王某与陈某也育有一个儿子,但儿子小陈从小就患有精神障碍、无自主生活能力,需要家人照顾。
儿子小陈7岁时,王某因嫌弃陈某家庭条件不好,还要长期照顾患病的儿子,开始离家出走。
后因一直未与家里联系,失联多年,王某于2014年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王某离家出走后,其与前夫所育10岁的女儿一直跟着继父陈某及同母异父的弟弟小陈共同生活。
女儿陈女士长大成人后,嫁给同村男子。但陈女士从小到大,包括嫁人后都一直照顾着小陈。
2015年,继父陈某在广东因交通事故受伤。陈女士得知后,以女儿身份前往处理理赔事宜。
陈某信得过知道感恩的陈女士,于是就在医院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和密码全部交给其保管。
2020年11月,在外面混不下去的王某又回到陈某家中并去派出所重新进行户籍登记。但在家里最困难时就离家出走的王某,这时回来虽然没有被赶走,但家庭地位已荡然无存,在丈夫陈某的心里,其还不如继女,所以即便王某回来了,陈某还是让继女陈女士当家并继续保管其名下财产。
可命运多舛!2021年6月,陈某又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且这次是造成其当场死亡后果。
陈女士去处理时,王某却以自己才是妻子为由,要求由其来处理并收取所有赔偿金及丧事费。
𦘦事车主赔偿8万元后,被王某拿走了3万元。
村干部也知道王某是不靠谱的主。所以陈某去世后,材委会出证明指定陈女士系小陈的监护人。
几个月后,小陈叔叔配合陈女士向法院申请认定小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获得法院的支持。
可事后王某却以其系小陈母亲、村委会无权指定为由,申请成为小陈监护人且获得法院的支持。
被确认是监护人身份后,王某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交出陈某生前4张银行卡的遗产。
一审判定陈某生前33万元遗产,王某、陈女士各占20%、小陈占60%,
2023年7月,保险公司赔偿了陈某83万元。
赔偿款到位后,王某又将陈女士告上法庭,主张其与小陈某应当分割80%的份额。
一审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明确规定近亲属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尽管王某与陈某分居多年,且王某未履行一定的扶养与扶助义务,但二人并未离婚,陈女士作为继女,故二人与小陈均属于陈某生前的近亲属。
另外,保险公司支付的83万元以及肇事司机先行补偿的8万元即合计91万元,三人均可分割。
其次,91万元赔偿金当中4万元是丧葬费、52万元是死亡赔偿金、24万元是被抚养人生活费、3万元是精神损失费、8万元是肇事司机的补偿金。
经查,陈某的4万元丧葬事宜为陈女士支出并操办,故应由其直接获得,且24万元是小陈专有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故也应当先行扣除,不参与分配,故余下63万元按照共同共有参与本次分配。
最后,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双方属家庭关系,依法应视为共同共有,并且参照家庭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自的份额。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小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多分;王某在陈女士10岁时离家出走,未履行义务应当少分。
陈女士受继父陈某抚养成人,且在后来的生活中与陈某生来往较为密切,接受陈某生委托管理其财产,尽管王某认为陈女士在管理财产时具有过错,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小陈享有50%份额,王某享有15%份额,陈女士享有35%份额。
一审宣判后,王某上诉称,陈女士与陈某没有血缘关系,其是陈某妻子、小陈是其亲生儿子,一审判定分割的比例明显不当。但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