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75岁大妈去公园晨练,看到座椅上空无一人,大妈一时兴起,立马拽着公园座椅抻拉身体,万万没想到,她刚一拉,座椅瞬间翻倒,大妈随之摔倒在地,身受重伤,后经过医院诊断,大妈腰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需要住院治疗,大妈家属气不过,把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万元,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案例来源: 济南时报-新黄河)
王大妈今年75岁,身体还算硬朗,她有晨练的好习惯。
王大妈每天起床后,先去小区对面的公园散散步或者借助公园的那些运动设施活动活动筋骨才回来吃早餐。
王大妈晨练的习惯十年如一日,每天风雨无阻。
那天,王大妈起床后,穿上宽松的运动服就出门了。
不过,当她来到公园的时候,才发现,她来晚了点,公园里已经有不少人在锻炼了,尤其是那些运动设施旁,更是聚集了不少老头老太。
王大妈正纳闷着,想要到哪里去做运动的时候,她路过一个座椅旁,座椅上空无一人,周围也静悄悄的。
王大妈眼睛一亮,干脆在这里运动吧,于是,她走到座椅后面,双手扶住座椅的靠背。
正当她想要拉伸身体的时候,谁知,座椅突然翻倒发出“啪”的一声响动。
王大妈也随之倒地,只听到“咔嚓”一声,接着一阵剧痛从大妈腰椎传来,王大妈疼得眼泪都出来了。
王大妈强忍着疼痛,大声喊道:“救命啊,谁来救救我。”
这时,在运动器设施帮运动的老头老太们,纷纷跑过来,有的来扶王大妈,有的过来打急救电话,有的帮忙联系家属。
王大妈虽然很疼,但是,看到大家七手八脚地帮助自己,给自己温暖,她终于有些心里安慰。
不久,王大妈的儿子赶来,救护车也来了,大家一起合伙把王大妈抗上救护车。
之后,经过医生检查发现,王大妈腰椎骨骨折,得住院治疗。
王大妈的儿子李建看到母亲遭这个罪,很是心疼,他不明白,母亲身体一向硬朗,怎么会摔成这样。
为了了解事情的起因,李建特地跑到公园,去到那个座椅旁边查看。
李建这一查还真的查出了端倪,原来那张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已经生锈老化了。
李建认为,这是公园设施养护公司的责任,如果设施生锈后,公司能及时处理并做好维护,或者,在旁边做个提示,他母亲也不会因此摔跤。
气不过的李建立刻找到该公司,希望他们能做出合理的赔偿。
可设施养护公司却认为,公园的座椅是给人坐的,可大妈却用来运动抻拉身体,这跟他们没有关系,不应该找他们赔偿。
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最终,还是没能达成协议。
李建思来想去,觉得此事绝不能善罢甘休,忍无可忍的他直接把运动设施养护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那么,用法律知识,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有以下几点:
1、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责任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园座椅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没能及时维修养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大妈摔伤,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大妈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大妈明知座椅不适合锻炼而强行使用,导致摔伤,她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公园管理方是否存在侵权及担责。
本案中的公园是免费开放的,应为游客提供安全的环境。
公园座椅的确存在老化失修,而养护公司没能及时维修,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公园长椅是提供游客休息,并非健身器材,用力拉拽存在危险。
王大妈作为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不合理使用公园座椅,借力锻炼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她却没有予以防范,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酌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大妈分别承担 60%和 40%的责任,公司赔偿王大妈 10 万余元。
有人说,设施养护公司真是太冤了,平白无故损失了10万元,王大妈一家这是新型讹诈法。
大家认同这个观点吗,对此,你们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不公平,这个女人摔倒是自找的,这就是讹人呗,,,,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椅子是用来坐的,不是用来拽的。
不公平,如果大妈座在椅子上出现问题公园就应该负责,可大妈把它当作健身器材使用就是大妈的过错。
如果这样都能讹钱,那满世界都可以讹人了。
请问法官,如媒婆给你介绍老婆,未能生儿子?是否要把媒公告上法庭,来帮你生儿子呢?法官!!!判的什么玩意儿呢?你自己走路摔倒岂不能告地球赔偿???卵弹琴。
那些跳楼的家属,应该去告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