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男子的银行卡从未离身,却突然连续收到三条消费短信,被刷走了12500

运良说是非 2024-10-22 14:05:16

湖南益阳,一男子的银行卡从未离身,却突然连续收到三条消费短信,被刷走了125000元,刷卡地远在河南。男子马上报警,认为银行对存款未尽安保义务,向银行索赔被盗金额。银行:谁刷你的钱,你找谁去,跟我没关系!男子大怒,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男子败诉,二审法院却有了不同的见解!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吴强正跟老友在家中小聚,却突然在5分钟内,连续收到3条消费短信,收款方为河南某商城,累计消费金额为125000元。 起初,吴强还以为是诈骗短信,可他仔细看了一下发信息的号码,看起来很像是银行的官方号码。 当时天色已晚,银行早就下班了,吴强不敢耽误,赶紧带着银行卡跑到了派出所报案,说是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 警方马上展开调查,并取得了嫌疑人取款当时的监控录像,可由于嫌疑人有备而来全副武装,警方根本无法对他本人进行锁定,案件进入了侦查阶段。 可吴强心急如焚,那些钱是他攒了多年的老婆本,如今被盗走了,他寝食难安。 思来想去,他认为卡明明好好在自己身边放着,他也没有去过河南,银行卡却被盗刷,分明是银行的系统安全性太差,才导致自己发生了损失,他决定向银行索赔。 他来到银行,说明来意,银行对此十分重视,他们仔细询问了吴强,得知他曾经把银行卡借给侄女,委托她代为取款。 银行认为,有可能就是吴强在借出银行卡时,用卡不当被他人把卡信息给复制了。 银行当即告知吴强,是他自己用卡不当造成的结果,而且卡里面的钱也不是银行的人取的,要赔也应该按那个盗刷的人赔,跟他们没什么关系,再说了,谁知道这钱是不是吴强自己刷的呢。 吴强肺都要气炸了,他当即将派出所给的立案决定书拍在银行大堂经理的桌子上。 上面写得清清楚楚,吴强报案的时间,离盗刷的时间仅差20分钟,而且他是拿着卡一起去的,难不成,他还能坐火箭跑到河南去刷卡吗? 至于说用卡不当,更加是无稽之谈,侄女去了银行渠员机取钱后,就把卡还给他了,银行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用卡不当? 可不管他好说歹说,银行坚持,这钱应该由警方破案后,吴强再找犯罪分子索回,跟银行没关系。 吴强多次找银行协商无果后,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吴强认为,自己本人和卡都在益阳本地,银行卡却被异地盗刷了125000元,银行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从存款人将钱存入银行开始,双方便形成了资金存储协议,而银行对存款人所存入的资金有安全保障义务。 吴强在发生盗刷后,第一时间报警,以证明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存在本人刷卡行为。 因此,吴强被盗刷的125000元,确实为银行的系统安全性不够,导致吴强的卡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银行应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吴强被盗资金的本息。 2、银行提出反驳,吴强曾将卡借给其侄女取现,而存款人的银行卡,银行是不允许外借的。 吴强的行为,有可能导致银行卡信息被复制,导致带来一定的风险,而且警方还有侦查阶段,无证据证明,卡被盗刷与银行系统有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银行认为,鉴于吴强曾外借银行卡的行为,如果吴强认为是银行的系统有漏洞,导致银行卡被盗刷,那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3、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款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吴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报案,此类案件属刑事案件,并不属于合同纠纷,而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但目前警方并未侦破此案,也无法证实银行是侵权责任主体,民事纠纷应该在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再提起诉讼。 因此,法院认为吴强所诉之被告并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强的全部诉求!吴强不服,提起上诉,没想到,二审法院却有了不同的意见。 4、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所诉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吴强所提供的刑事立案决定书,可以确认他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 吴强在本案中,所要追究的是银行在履行合同义务中的违约责任,而公安机关是否侦破此案,并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 银行对存款人的资金有安保义务,吴强人在本地,卡也没有离身,却发生了盗刷事件,银行存在监管不当之责,理应赔偿吴强被盗的资金损失。 银行可先行赔付,在警方侦破盗刷案后,再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损失金额。 但吴强将卡借给侄女使用,确实也给银行卡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所以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本案的80%责任,赔偿吴强100000元的本息,吴强承担20%的责任。 在二审判决书下达后,双方均没有再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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