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头条网友留言交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 在法院的调解下,借款人与银行达成了房屋以物抵债的协议,但是房屋产权证因为种种原因、迟迟未过户到银行名下。 即使房产未过户到银行名下,银行也为了弥补损失,暂时只能将房产对外出租。 请问该房产涉及的房产税: 1.以物抵债:产权尚未过户到银行,银行是否应适用无租使用,由银行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对外出租:产权尚未过户到银行,因为无需按从租缴纳房产税; 3.银行均不涉及房产税。 请问,以上两种理解哪种对,请指导。 特别提醒: 1.这种情况实际上银行已经是房产的所有人,拥有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如果银行自用该房产,按房产抵债价值计算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 3.如果银行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则按从租计征房产税。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分享!
有头条网友留言交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 在法院的调解下,借款人与银行达成了房屋以
税眼看世界吧
2024-10-22 05:40:39
0
阅读: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