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男子到按摩店按摩,女技师给男子推介服务时,给男子做了个喝水的手势,男子

阿尧看社会 2024-10-19 18:38:33

湖北十堰,男子到按摩店按摩,女技师给男子推介服务时,给男子做了个喝水的手势,男子秒懂。女技师将服务信息登记在前台报钟表上,为逃避警方打击,将报价528元的特殊服务登记为198元,随后为男子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由于男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辱骂了女技师,女技师事后又将价格为改为218元(对应668元的其他类型的特殊服务),怎料,男子前往前台买单时,被警方抓获。事后,虽然男子始终坚称自己只是做了个168元的按颈椎的项目,但还是被警方拘留4日。男子表示不服,而后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晚上,男子申某和朋友一同前往一按摩店消费,结束后,在前台结账时,被前来突击检查的民警带走调查。

虽然男子坚称自己只是做了个168元的按颈椎的项目,但警方通过按摩店前台、女技师的陈述等其他证据,认定:

申某与其朋友到按摩店按摩时,被女技师单独带进一房间内,女技师在给申某推介服务时,暗示含有特殊服务,随后,申某点了一个528元含有特殊服务的项目。

女技师而后将服务项目、技师号、房间号登记在前台报钟表上,为逃避警方打击,将报价登记为198元,随后为申某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由于申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辱骂了女技师,女技师将价格为改为218元(对应668元的其他类型的特殊服务)。而后申某在结账时,被警方抓获等事实。

最终还是对申某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申某被处罚后,坚称自己只是做了个168元的按颈椎的项目,认为警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申某的控诉,警方辩称按摩店的数名女技师,均表示按摩店提供特殊服务,按摩店前台,也对特殊服务项目的种类及收费标准、项目安排、记账方式等相关情况予以供认。为申某服务的女技师详细描述了为申某提供特殊服务的过程。

且与按摩店监控视频资料、申某和其朋友的指认笔录以及警方在现场查获的报钟表单显示的“房间号”“技师号码”“时间”“项目费用”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申某接受特殊服务的事实。

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申某的违法事实。申某虽然辩称只是做了个168元的按颈椎的项目,但是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不予采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Y、PC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行为如何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卖Y、P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第30条(现第66条)规定的答复》意见,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Y、PC行为的认定。

另公安部在公复字(2003)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对卖Y、PC的认定进一步明确,卖Y、PC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Y、PC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Y、PC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和公安部的批复,可以看出,卖Y和PC是相对应的行为,卖Y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

PC则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使对方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包括与卖Y者发生性交或实施类似的性行为。无论是卖Y或是PC,本质特征不在于发生性行为,而在于将性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这种交易的对象只能是不特定的,PC者获得性欲上的满足,卖Y者获得金钱和财物上的满足。

法律之所以禁止卖Y、PC行为,意在保护社会善良风俗和性伦理道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具体到本案,申某在按摩店内接受的是口J服务,并未与女技师发生关系,但是警方认定申某的行为为Pc,对申某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同时,在案证据显示,警方在办案程序上亦无不当,驳回了申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申某不服,表示按摩店和女技师的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之处,警方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现场,也没有进行现场勘察、勘验,未提取到相应生物检材。女技师的3次陈述不一,且与自己发生争执,不能排除恶意更改表单并没有提供相应服务的可能性报复自己的可能等等,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仍认为警方对申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申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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