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捡到一部手机,失主找来,她开口要500元,不给就不还,手机是5年前

史涣评案 2024-10-19 14:19:58

浙江杭州,女子捡到一部手机,失主找来,她开口要500元,不给就不还,手机是5年前买的,连200都不值,失主提出,手机不要了,只给他手机卡就行,但女子却说,要手机卡也得给100元,最后,失主手机和卡都没要。 (来源:蓬勃新闻 ) 裴杰的外甥女蕾蕾,在上海上学,这次放假来杭州他这个舅舅家玩。 没想到,蕾蕾逛街时,在一家餐馆吃饭,把手机弄丢了。 因为着急回上海,她就走了,让裴杰帮着找手机,找到了给她快递到学校。 手机是5年前买的,一点不值钱,卖二手手机可能200都没人收,但是里面的资料很重要。 裴杰用自己手机,给蕾蕾手机打电话,竟然没关机,还有人接了,对方是个中年女子,她说手机是她捡了,还说了个地方,让裴杰去取。 裴杰赶到,女子却提出一个要求,她让裴杰给自己500元,那口气,如果裴杰不给钱,她就不还手机。 裴杰一听,觉得女子真是贪得无厌,拾到东西物归原主是最起码的道德,她咋能趁机敲竹杠呢? 这手机卖了也不值200呀,他跟女子讨价还价,女子却说,她保存这么久,不应该是无偿的,她要500一点都不多。 可女子寸步不让,说少一分都不行,裴杰心里盘算着,这手机虽然不值钱,但里面的资料对蕾蕾来说很重要。 他决定把手机卡要过来,然后他再给外甥女买一部新手机算了。 他试着跟女子商量:这样吧,手机里的资料对我外甥女很重要,你能不能把手机卡给我?手机我不要了。 女子想了想说:要手机卡就给100块,这样才公平。 裴杰觉得气愤不已,手机他都不要了,只要电话卡还要给100,简直太过分了。 女子看裴杰没给钱的意思,就不耐烦的说:我说你就爽快点,给500块,我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否则我可没那功夫,跟你在这里浪费时间。 裴杰告诉女子:东西是我外甥女的,被你捡到了,本来就应该物归原主,你咋还明码标价了呢?我们又没发布失物招领,说给500元酬谢,然后你还手机我食言了,这就是我们不对了,现在我给是人情不给是本分,你没资格跟我要! 女子一看裴杰铁公鸡一毛不拔,骑着电动车就开溜。 裴杰也很恼火,他打算手机和卡都不要了,到时候自己再给外甥女买一部。 其实,裴杰本应该报警的,可他没这么做。 对于女子要500元才还手机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女子拾得手机,有义务归还失主。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女子拾得蕾蕾的手机,她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裴杰或蕾蕾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然而,她并未选择这样做,而是要求支付500元才肯归还,这违反了法律规定。 2、女子拒不归还手机,构成非法侵占。 《民法典》第317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如果女子在拾得手机后,为保管手机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如通讯费、保管费等,她有权在归还手机时要求权利人支付这些费用。 但在此案例中,女子并未提及她支出了哪些必要费用,而是直接要求支付500元,且态度强硬。 此外,她以不归还手机为要挟,要求支付费用,这实际上构成了侵占遗失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她无权请求任何费用。 3、如果女子拒不归还构成违法,裴杰应该报警。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手机的实际价值并不高,手市场可能不值200元,但女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手机,并要求支付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由于手机价值较低,可能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因此更多是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 但如果女子多次实施此类行为,或者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那么她就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裴杰完全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要求女子归还手机。 如果女子拒不归还,裴杰可以选择报警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女子索要500才归还手机的行为,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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