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是什么?山东邹平,一个刑满释放三个月的男子,疑似因为经济上的纠纷,多次纠缠市

小蚂蚁评事 2024-10-17 21:37:31

动机是什么?山东邹平,一个刑满释放三个月的男子,疑似因为经济上的纠纷,多次纠缠市监所所长未果,突然恼羞成怒,在市局大厅内持刀行凶,“右上胸一刀,左下腹一刀”,所长当场遇害。事发后,所长家属哭喊“就这么死了,太冤了”。网友:“我不相信有谁会拿自己的生命去赌,去开玩笑,肯定有原因!”   (来源:潇湘晨报)   这个在市局大厅内遇害的市场监管所所长,叫苗某。   7月18日上午,苗某到市局大厅找领导汇报工作,犯罪嫌疑人王某找到他,疑似因为要钱一事和苗某发生了争执。   这样的争执,已经不是第一次。   王某是一个坐过牢的人,出来差不多三个月左右,刚出来他就找到苗某,向苗某要钱,声称之前二人曾有过经济上的纠纷。   苗某没有报警,他考虑到王某刚出狱以及以前的交集,说给他2000块钱,但王某不同意,放狠话,“要么给钱,不给要么你死,要么我死。”   关于两人是否真有经济纠纷,苗某家属否认:苗某压根就没和王某有过金钱上的往来,但王某却一直缠着苗某。   苗某出去办公,王某就钻上公车跟着,后来苗某恼了,说王某已经干扰到他的正常工作,打电话报警。 事发前两天,两人还去过派出所。   没想到,几天的工夫就发生了这起惨案,王某在市局大厅内持刀行凶,“右上胸一刀,左下腹一刀。”   现场有两三个保安,但没有用,谁会为了两三千的工资冒生命危险?   当苗某家属赶到医院,医生摇了摇头,说苗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苗某家属悲痛呼喊:“就这么死了,太冤了。”   1、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许有一命抵一命的想法。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 意思是说,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名,要看他主观上是怎么想,客观上又做了什么,结合主观想法和客观行为定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他是有蓄谋地杀人,地点又是在市局大厅行凶,影响极其恶劣,这将加重王某的量刑。   2、王某有没有可能保得一命? 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我国在对死刑的适用时,非常慎重,不是罪行极其严重,不会判处死刑。   正因如此,《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如果王某可以获得苗某家属的谅解,自然可以保得一命,可王某一个刑满释放人员,用什么换得苗某家属的谅解呢?   这是不是意味着,王某没救了,肯定死刑立即执行?   其实,这起案件里面疑点很多,比如苗某不欠王某钱,为什么还给对方2000块钱?王某为什么不找别人要钱?到底是欠的什么钱,需要查一下。   从媒体透露的信息来看,王某与苗某过去一定有利益上的纠葛,否则王某出狱后,也不会一直在公开场合纠缠苗某。   王某最后做出极端行为,是有预谋且知道两个都是死的严重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想要保得一命,只有一种可能,苗某对事情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否则等待王某的将是死刑立即执行。   目前,此事已有专门的部门在处理,尚未完全处理结束。 我们先让子弹飞一会,等待有关部门发布通报,看看王某的动机是什么。 #秋日生活打卡季# #市监所所长在监管局大厅被刺身亡#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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