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任性?”山东淄博,68岁男子在家中售卖中药饮片,不料突然被人举报,卫健局

雪峰说法 2024-10-17 07:41:29

“权力的任性?”山东淄博,68岁男子在家中售卖中药饮片,不料突然被人举报,卫健局上门调查后,认定男子的行为涉嫌违法,经一系列调查处理程序后,认定男子构成违法执业,对其处罚款444554元、没收违法所得40414元,男子不服起诉,辩称自己只是中医养生,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桓台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黄晶68岁,家住桓台县农村,事发当年8月29日,县卫健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黄晶在住处非法行医,8月30日,执法人员对黄晶住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中对黄晶制作询问笔录,并将中药饮片进行证据先行保存,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黄晶签字签收。

经初步审查,卫健局认为,黄晶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遂于8月31日予以立案。

立案后,卫健局于9月1日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告知黄晶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前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随案查处,黄晶拒绝在该决定书中签字签收。

9月23日,卫健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同日向黄晶送达,黄晶拒绝签收,后黄晶于10月8日向县卫健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卫健局经复核,作出《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对黄晶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信,后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与重大处罚领导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黄晶自2021年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住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并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商品库存盘点表等14份证据佐证。

卫健局认为,黄晶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规定,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

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严重情形裁量,决定对黄晶没收违法所得40414元、处罚款444554元。

黄晶拒绝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返还扣押的农副产品和设备,理由如下:

1.首先,黄晶没有开展诊疗活动,而是中医养生,虽然有收费,但只收药钱,不是出来坐诊,是村民找到家里养生,如果是开展诊疗肯定有店面。

2.其次,黄晶正在报考中医医师考试,2018年参加省举办的中医专场,2021年参加中药师的考试,证明其正在考取中医医师的路上。

参照民间中医律师和民间中医郭建宗的新法典读,黄晶的行为是合法的,黄晶现在在考证之前的5年实践期,是为了考试做准备。

3.再次,卫健局扣押的物品中,大部分都是农副产品,比如蒲公英、花椒、葱、花生、黑芝麻等,卫健局所用的法律都强加于宪法之上,且合议记录不符合宪法和中医药法的规定。

4.最后,适用法律不当,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较轻的可以不予以处罚;黄晶是初次违法,且黄晶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县卫健局辩称:

1.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黄晶自2021年开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诊疗场所内存有中药饮片、中医医案、中药药液等存在诊疗行为的证据。

现场询问时,黄晶也承认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中医诊疗活动;黄晶多次陈述、申辩意见中也明确表明其本人长期对外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2.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得当。

黄晶的行为属于非法职业,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应当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罚款。

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条规定,黄晶非法执业3个月以上并且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处11-15倍罚款。

黄晶违法所得共计40414元,卫健局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根据其违法所得11倍处以罚款444554元,已经进行了从轻处罚。

3.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来源于社会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提取物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告知程序,并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中医药法》第15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县卫健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黄晶在无有效行医资质,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情况下,长时间开展医疗活动并收取诊疗费用40414元。

黄晶不是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山东省的自由裁量基准,其非法执业超3个月以上,要按照严重标准予以处罚,即处11-15倍罚款。

综上,判决驳回黄晶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晶负担,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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