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上海静安,女子在一商场上厕所时,将手机放在坐便上方的水箱上,怎料,因为

白羊登义文 2024-10-17 11:12:51

“冤不?”上海静安,女子在一商场上厕所时,将手机放在坐便上方的水箱上,怎料,因为水箱盖板缺失,手机掉进水箱里损坏。事后,女子将手机拿去香港维修,而后要求商场赔偿1700余元维修费、100余元交通费、2400余元机票。商场辩称:卫生间隔间正在维修,坐便上方明确贴有警示标示等,已经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应当由女子自担损失,但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洪某将一商场告上法庭,声称,自己在商场上厕所时,习惯性地将手机放在隔间坐便上方的水箱上,结果,因为水箱盖板缺失,手机掉进水箱里损坏。

事后,自己将手机拿去维修,因手机购于中国香港,系统硬件、软件均与大陆的版本不同而无法维修,自己随后又不得不前往香港维修。

认为,卫生间隔间内的水箱高度在1.29米,而自己的身高不到1.6米,自己的水平视线几乎与水箱平台平行,视觉上无法注意到水箱上方的实际情况,同时该卫生间隔间顶部设有光线强烈的射灯,致人视线不清,商场亦未在缺失盖板的水箱处进行提示或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才导致自己的手机损坏,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包括1751.70元手机维修费、108元在上海的交通费以及前往香港维修手机的机票费2436元。

面对洪某的控诉,商场对洪某手机在卫生间隔断内损坏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是辩称:

第一、卫生间隔间外有“维修中”警示标识,坐便器上方墙面亦有“维修中暂停使用”的警示标识,已尽提醒、警示义务。

第二、洪某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只要洪某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观察到坐便器水箱盖板缺失的情况。

第三、坐便器左手边有设置专门放置手机的平台,洪某完全可以将手机放在该指定区域。

综上,辩称商场并无过错,洪某手机损坏的原因是洪某自身不注意导致,与商场无关。

对此洪某又表示虽然该洗手间隔间墙上挂着“维修中”的标识牌,但是自己询问商场的保洁人员能否使用时,商场的保洁人员告诉自己已维修完毕、可正常使用。

自己有两部手机,一部已经放在了置物台上,一部手机放在水箱上方。

商场又辩称:洪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保洁人员告知其涉案卫生间隔间可以使用的情况。洪某完全可以将两部手机同时放在置物台上。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安全保障义务,系指保障义务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案涉坐便器水箱盖板缺失,虽然商场设置了“维修中暂停使用”的警示标识,但该标识具体指向不明,无法令看者清楚知晓系坐便器无法使用亦或其他安全隐患;并且在该隔间设施确实尚未维修完毕的情形下,商场亦可采取关闭该隔间等措施,避免出现有人误使用并遭受损害的情况,此系商场安保义务履行之不足。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洪某主张光线刺眼在本案中不能构成被告之过错,在坐便器水箱盖板上放置物品亦不可构成洪某之过错,但洪某对其手机损坏亦有行为欠妥之处。

一是,见到商场设置的“维修中暂停使用”警示标志,即便有人告知该隔间可以使用(本院并未认定此节),即便该警示标识表述不甚清晰,但对一般人来说,亦足以引起一定程度的注意,小心行事以避免损害。

二是,洪某亦称因为高度的原因其无法看清案涉坐便器水箱盖板的情况,那么在无法观察相应环境具体状况的情况下,洪某放置物品时更应谨慎。

综上,法院认为酌定商场对洪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为宜。

洪某主张的手机维修费用,有相应的发票,且商场并无异议,予以确认。

商场亦对洪某在上海选择出租车出行及产生相应花费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花费过高、洪某本可以采用绿色出行的方式,法院认可商场的抗辩,酌定洪某的该项损失30元。

商场对洪某乘坐飞机前往香港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在临近国庆假期的时候飞往深圳(后乘车至香港),其机票价格超出一般时期的价格,此抗辩亦应采纳,根据往返两地的机票一般价格水平,酌定洪某的该项损失为18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商场限期赔付洪某手机维修费525.51元、市内交通费9元、机票费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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