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按人口补偿要点

陈博扬房产纠纷 2024-10-16 08:04:04
1、动迁中“居住困难户”是如何认定的? 不管是动迁中,还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对于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依据,都是《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主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该条规定,居住困难人员的认定依据是本市经济适用房有关住房方面及核定规定。《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2、在外地有房产,宅基地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否纳入核查范围?按照政策来说:不管是在外地的房产还是经济适用房,在申请托底保障时均纳入核算范围,只要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标准,即不能享受托底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外地房产的查询存在一定难度,故以具体地块政策为准) 3、认定同住人中的“居住困难”与托底保障时的“居住困难”有什么区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认定“同住人”时的“他处有房”,仅指享受福利性质分房;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参考文件:征收案件中,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的最低面积标准【2020年高院最新《纪要》】而托底保障认定时的“居住困难”,包括个人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宅基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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