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花135万元买下一套回迁房,并花20万进行了装修,没想到,不久之后,房

运良说是非 2024-10-15 15:11:56

上海,女子花135万元买下一套回迁房,并花20万进行了装修,没想到,不久之后,房子获得了办理产权证的资格,房价大涨。原房主反悔,要求加价30万,被女子一口拒绝,结果原房主将房子以190万的价格,2次卖给了别人,还换了锁。女子马上报警,3方对簿公堂,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法治天下) 王丽带着一家人旅游回来,便往新家里赶,说到新房子,她十分开心,那套房子才花了135万,比市场价低了一大截,她又花了20多万装修,把房子装修得特别舒适。 这套房子不但周边配套完善,而且十分宜居,价格之所以这么便宜,是因为这是一套回迁房,没有办法办理产权证。 可王丽是幸运的,她在买下这套回迁房后不久,竟然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子可以去办理房产证了。 只是她刚好出去旅游了,所有手续都还在原房主刘军的手里。她回去再去找刘强拿相关的证明,去办理过户。 王丽回到了家门口,可她掏出钥匙却怎么也打不开房门,而且门锁的地方还有撬过的痕迹,这让她十分郁闷。 难道,是家里进贼了吗?想到这,她赶紧打电话报了警,在警方的帮助下,她成功进了门,可里面的摆设却让她傻了眼。 只见她的新房子里,多了很多别的东西,而这些东西不属于他们家,看起来像是搬家过来的东西。 王丽正觉得奇怪,却突然从门外走进来一对看起来年过7旬的老夫妇,他们一看到王丽一家子,便大声喊叫了起来:“你们是谁,怎么会在我的家,你们想干什么?” 王丽懵了,这明明是她自己的家,怎么会成了老夫妻的家呢,可老夫妻却拿出了这套房子相关证件的原件,说是从原房主刘军手里,花190万元买下的房子。 这下,王丽彻底明白了,原来她的房子被原房子一房两卖了,因为没有产权证,被刘军给钻了空子。 她赶紧跟老两口解释,这房子她早就买下来了,而且还进行了装修,她让老两口赶紧去找刘军退钱。 可老夫妻却认为,手续都在自己手上,而且他们为了买这套房子,把老宅都给卖了,是190万的全款付清的,就算要找刘军也应该是王丽自己去找。 王丽肺都要气炸了,她马上打电话给刘军,可刘军却说:“现在房子可以办产权证了,房价大幅度上涨,我让你再给我加30万,可你不肯,现在我把房子卖给别人了,我俩的合同作罢,我愿意给你支付10万的违约金,你赶紧给我搬走。” 王丽快要气晕了,明明刘军已经把房子卖给她了,怎么可以不守约定,又将房子二次销售,这分明是诈骗,再说了,自己装修房子花了20多万,他赔偿10万对自己来说亏大了,她拒绝了刘军的提议。 夫妇为了把房子占住,直接住了进去,而王丽一家人认为这房子是自家买的,也不肯搬走,刘军见跟王丽协商不了,更是直接拉黑了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丽只好将老夫妻和刘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帮她夺回房子。 那么王丽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刘军将房子卖给了王丽,却又私自将房子卖给了老夫妻,属于一房两卖,构成严重违约,王丽有权要求刘军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老夫妻搬离房子。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刘军和王丽的合同在先,且王丽是守约方,刘军是不能单方面宣布解约的,而他一房两卖的行为,伤害了王丽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违约,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2、王丽可以要求老夫妻搬走吗? 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王丽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没有产权证,但已经完成了实际交易,且已在房产所在村委会进行购买登记。 而老夫妻的购房合同虽然也是跟刘军签的,但在双方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王丽已经先行占有涉案房屋,因此她对该房屋享有优先权,而老夫妻只能通过起诉去追究刘军的法律责任。 王丽作为房主,有权要求老夫妻搬离涉案房屋。 3、老夫妻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障呢?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老夫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刘军已出售的房产,基于刘军的欺骗行为,造成了老夫妻的重大误解。 因此,房屋销售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除了退还全部房款,刘军还应赔偿老夫妻的其他损失。 4、一审法院认为,刘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而王丽在购房后,已到村委会登记并装修,享受房屋的优先权,双方的合同有效,房子应该归王丽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刘军赔偿王丽违约金6609元,责令老夫妻在30天内搬离案涉房屋。 老夫妻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 无奈之下,老夫妻只好将刘军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190万元的房款,以及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但刘军拒不到庭,还玩起了失踪,法院做了缺席审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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