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遇到一个案例:某公司是因为购进货物有质量问题发生退货,公司会计核算已经做了退货处理,因为时间已经过了3年多,没想到对方2023年突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该公司由于退货时既没有对方收货签收的凭据,也没有证明退货的物流记录,最终法院判决退货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可,判定赔偿对方货款及利息共计40多万元,其中货款30多万元,利息10多万元。该公司把这笔支出记入了“营业外支出” ,问这笔营业外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1.这个案例一个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大额货物交易商业活动中一定要有合同、发票、物流记录、出入库记录、双方货物交接记录并保存好原始凭证,会计核算记账不能仅仅将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其它的重要凭证不保存,可能给后续留下隐患。特别是公司人员流动离职等有些重要原始凭证可能无法获得。 2.如果法院判决退货事实不存在,说明是企业应该支付的一笔应付账款,不应该影响损益,支付的30多万元货款记入营业外支出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支付的利息费用对方应开具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分享!
近期遇到一个案例:某公司是因为购进货物有质量问题发生退货,公司会计核算已经做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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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0: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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