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反抗也是反抗!”湖南株洲,47岁男子看上洗衣店老板娘,晚上开着自己的宝马车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08 17:23:48

“轻微反抗也是反抗!”湖南株洲,47岁男子看上洗衣店老板娘,晚上开着自己的宝马车,约老板娘出去兜风聊天。见老板娘应允上车,牵住并亲吻了老板娘的手,又见老板娘没有强烈反抗,亲吻老板娘的嘴巴,并将开车将老板娘带至一地下车库隐蔽处,欲与老板娘发生关系,谁料,老板娘突然激烈反抗。男子随后放开老板娘,怎料,老板娘离开后,报警,男子悲剧了,最终不仅赔钱,还获刑!(来源: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据悉,已婚女子谭某开了一家干洗店。47岁男子袁某经常将衣服送到谭某的干洗店里清洗,一来二往,与谭某熟络。

一天晚上,袁某开着自己的宝马车来到谭某的干洗店,约谭某出去兜风聊天。

后见谭某应允,上了自己的车,并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便牵住谭某的手,亲了一口。

袁某见谭某没有激烈反抗,便又亲吻了谭某的嘴巴,因为当时往来车辆较多,又怕被熟人看见,袁某于是开车将谭某带至一地下车库隐蔽处,将车停好后,继续亲吻谭某。

此时的谭某虽然一直闪躲,但是仍没有激烈反抗,上头的袁某于是便从驾驶位跨到副驾驶位,扒拉谭某的裤子,并掰谭某的腿,试图将谭某禁闭的双腿分开。

这时,谭某突然激烈反抗,袁某见状放过谭某返回主驾驶位,怎料,谭某匆忙下车离开现场,而后报警,声称被袁某强 奸。

1、袁某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强 奸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

判断袁某是否构成本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妇女的意愿如何是一种主观心态,很难直接判断,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从案发前双方的关系、案发时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案发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事后被害人的反应等因素综合判定。

具体到本案,从袁某与谭某的关系上来看,两人虽然认识,但仅仅只是普通的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况且谭某已经结婚。也就是说,谭某并无与袁某主动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前提。

案发时,虽然谭某上了袁某的车,被袁某亲吻后,起初也没有激烈反抗,但是已经用推搡、躲闪等轻微言行表示拒绝谭某。袁某见谭某反抗不是很激烈,欲与谭某发生关系,显然已经违背了谭某的意愿。

案发后,谭某逃离现场并报警,也符合谭某当时状态下的心理状态,进一步印证了谭某非自愿。

因而警方随后将袁某控制。

2、袁某可以从轻处理!

《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袁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袁某遭到谭某激烈反抗后,主动放弃作案,还属于犯罪中止。

在案件处理中,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还积极赔偿谭某获得谭某的谅解,依法还可以从宽处理。

同时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袁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最终根据袁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袁某犯强 奸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

3、最后,轻微反抗也是反抗!袁某因为一时糊涂,赔钱获刑,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妇女的意愿!否则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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