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一口气买走小区18个车位,引发租用车位的胡先生不满,认为女子是在“炒车

靖儿谈谈 2024-10-08 11:01:07

北京,女子一口气买走小区18个车位,引发租用车位的胡先生不满,认为女子是在“炒车位”。女子认为纯属市场行为,无可指摘。胡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女子购买车位的行为无效,法院怎么判? (素材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胡先生2001年搬入小区以来,就一直租用065号、066号两个车位,前后达20年。 起初,车位的产权人是开发商。但2006年,开发商因欠中航公司款项,被中航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开发商将包括065号、066号车位在内的18个车位抵给了中航公司。 2018年,中航公司想要处置手里的这批车位,并于当年的4月通知全体车位使用人开会讨论车位的处置问题。胡先生当时表示愿意购买车位,但不知何故,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2018年5月,中航公司将这18个车位在北交所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拍卖。同小区的王女士参与竞拍,以22.85万元的均价成功拍得其中的9个车位,拍得的车位就包含胡先生一直使用的065号、066号两个车位。 王女士的这一行为让胡先生感到极为不满和愤怒,他认为自己作为长期使用者,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自己却不知道车位挂牌拍卖。他还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下车库的车位是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供全体业主停放车辆的,王女士一口气买了9个车位,显然超出正常需求,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王女士在该小区有1套住房,其自己也长期租赁1个车位,现通过竞价购买9个车位,用途为自用和投资。其中的两个车位已经出售,剩余车位用于出租。 此后,胡先生将王女士、中航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王女士和中航公司之间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的车位配比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这其中的需求应仅限于使用需求,不包括投资需求。王女士购买车位显然属于投资性需求,有“炒车位”之嫌,违反了前述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车位买卖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购买车位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无效之后车位退回中航公司,中航公司向王女士退款。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 关注@法律充电站 每日更新,带您了解更多实用的法律知识。

0 阅读: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