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女子经人介绍后认识了男子,三个月后双方订婚,订婚举行仪式之后,双方开始

白羊登义文 2024-10-08 09:26:15

江西抚州,女子经人介绍后认识了男子,三个月后双方订婚,订婚举行仪式之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可是刚两个多月,二人就分开了。女子坚决要和男子分手!男子要求女子返还彩礼总共36万余元,可女子却说,彩礼哪有那么多钱,而且二人分开是因为男子身体不行,两人根本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和自己无关!

(来源: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小强已经36岁了,还没有结婚,心里很是着急。后来经媒人介绍了,认识了比自己小三岁的女子郑丽芝。

能够认识郑丽芝,吴小强心里很满足,也很珍惜。所以对于郑丽芝也是百般呵护,又是买苹果手机,又是借钱。

通过郑丽芝的考验之后,二人很快就订婚了。在订婚仪式上,吴小强一口气给了彩礼26.8万元,还给买了三金,并给了订婚红包,以及亲友的红包,总共将近30万余元。

订婚后,二人就开始共同生活,并且一起到深圳去打工。可是好景不长,二人刚刚一起生活了两个多月,就经常发生争吵。

按照郑丽芝的说法,最严重的一次,吴小强直接把郑丽芝从房子里赶了出来,郑丽芝一个人拎着衣服和行李,流落街头,相当凄惨。

也是从那次开始,郑丽芝便打定主意,不再和吴小强在一起生活。从此二人分道扬镳,再无瓜葛。

得知郑丽芝的决心之后,吴小强边说,既然其如此决绝,那好,就把之前的彩礼悉数返还吧。

郑丽芝却说,你想得美!钱送出去容易,想拿回来,哪有那么简单!

经过多次与郑丽芝沟通,并且托人也无法把彩礼要回来之后,吴小强便把郑丽芝告上了法院,请求郑丽芝返还当初的借款一万元,购买的苹果手机,以及对应的彩礼款,红包,三金,举办订婚仪式的花费等,共计36万余元。

可是,在一审法院,郑丽芝却拿出了一张医院的检查单据,上面显示吴小强的精 子存活率只有百分之二十多,郑丽芝同时还说,吴小强自己身体特别虚,根本不能生孩子。

自己发现这个问题后,曾多次和其到医院检查,双方也是为此发生争吵。总之,双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完全是吴小强自身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吴小强的诉求。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给付彩礼或聘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

本案中,吴小强给付郑丽芝礼金,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双方婚约关系解除,郑丽芝应当返还聘礼。

关于彩礼的返还数额。 彩礼的返还数额应综合彩礼的数额、解除婚约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和消费支出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数额。

考虑到吴小强的身体因素,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法院酌情认定郑丽芝返还吴小强彩礼19万元,并返还吴小强借款1万元。

但吴小强不服,立即提起上诉,吴小强在二审法院拿出了一张医院最新的检查报告,说其精 子存活率在36%,并且其身体没有问题,是郑丽芝在一审法院胡说,没想到法院竟然还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

另外一审法院没有就苹果手机,以及订婚的酒席费用进行裁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吴小强虽与郑丽芝订婚,但却并未登记,一审法院依据吴小强给付彩礼数额,双方共同居住时间,以及婚姻未成原因等因素作出裁决,并无不当。

对于婚姻不成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但应当承认,吴小强确实存在虚劳等情况。至于吴小强主张的手机以及订婚婚宴费用,为减少诉累,一审法院确定郑丽芝返还吴小强1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吴小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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