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爷半夜在小区遛狗,突然发出一声惨叫,只见一女子身穿“僵尸服”,脸色惨白,眼睛是2个黑洞,脸蛋画了2个大红点,张着血红大嘴,把大爷心脏病差点吓出来,大爷怒斥女子为啥这副打扮,大半夜出来吓人?女子则说,她拿东西挡着脸,就是回家卸妆的,这下闹大了,众人围着女子七嘴八舌,说她这是害人,她这样不止一次了。网友:她这样晚上自己安全! (案例来源:新闻夜航) 半夜10点多了,李大爷看家里的毛孩子站在门口直哼哼,他就知道,毛孩子想出去大小便了。 他一边穿衣服鞋子,一边宠溺的唠叨毛孩子:一天啥也不干,就是屎尿多,大半夜的折腾我老头子。 李大爷60多岁了、头发斑白精神头很足,儿女怕他一个人孤单,知道他喜欢狗,就在他生日时,送给了他一只做伴。 从此,李大爷就和毛孩子形影不离了,一起吃喝睡,哪怕他出门没办法带毛孩子,办完事都不敢闲逛赶紧回家,因为家里有他的牵挂。 他用牵引绳牵着毛孩子散步,此时的小区遛弯的人不多了,他尽量往绿化带走,因为毛孩子喜欢在哪里面方便,虽然那里路灯幽暗,但道路平整,小心点不会摔跤。 突然,从不远处的阴影中,缓缓走出一个身影,那身影在微弱的灯光下显得格外诡异。 李大爷定睛一看,只见一女子,身着一身“僵尸服”,脸色惨白,两只眼睛被涂成了黑洞,脸颊上画着两个触目惊心的大红点,嘴巴则是一张血盆大口,红艳得让人心惊胆战。 李大爷冷不丁看到这张脸吓了一跳,心脏猛地一紧,他发出一声惨叫,狗绳也脱手而出,毛孩子也对着女子狂吠。 这个女子叫吕雅,是一个喜欢角色扮演的女孩,大爷的叫声,还有狗吠声,也把她吓得不轻。 李大爷看清了这是一个人后,捂着胸口,气喘吁吁地质问女子。为啥大半夜的出门这么吓人?他心脏不好,出了问题她负责吗? 吕雅嗫嚅着说:大爷,对不起,吓到您了。我今天参加了一个化妆派对,本来我都拿东西挡着脸了,想回家卸妆的,没想到会吓到您! 李大爷听了,怒气未消:我不管你啥派对,你咋不卸完妆再回家?这黑咕隆咚的,冷丁看到你这打扮,好人也被你吓出毛病来,我一把年纪了,心脏可受不了,现在还咚咚跳呢…… 这时,其他业主也围了上来,七嘴八舌指责吕雅,有个业主说,他前一晚也是这个时间段,遇到过吕雅。 当时,也把他吓了一跳,他本打算提醒吕雅了,但没好意思开口,穿衣戴帽毕竟是人家的自由,没想到她又这样,怀疑她是故意这么打扮,出来恶搞的。 吕雅低下了头,解释道: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您看,我用手里的东西挡着脸呢,就是想赶紧回家卸妆。我也没办法,哪有故意出来吓人! 一位好心的阿姨提醒:你这样晚上出来,自己也不安全啊!被人当做脏东西,一棍子打死怎么办? 有的邻居气愤的说,年轻人爱玩可以理解,但也得考虑别人的感受。有些年轻人,没接受传统教育,内心空虚,无所追求,状况百出,令人心寒! 吕雅听着大家的批评,不再反驳,她心里不是滋味,既有对李大爷的歉意,也有对自己行为的反思。 她的爱好有时候确实过于特立独行,没有顾及到周围人的感受。 假如吕雅把某人吓得心梗或脑溢血,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她把人吓到,对方下意识的给了她一砖头,导致吕雅受伤,责任算谁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果吕雅把人吓到,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吕雅在深夜身穿“僵尸服”出现在小区,虽然她主观上可能并无恶意,但客观上造成了李大爷及其他邻居的惊吓,甚至可能引发健康问题。 若证明李大爷因惊吓导致的身体不适,与吕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吕雅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如果吕雅把人吓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虽然吕雅的行为看似无意,但若其装扮,确实导致李大爷或其他人因惊吓过度,而突发心脏病等严重健康问题,甚至不幸去世,吕雅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 此罪名的成立,需严格证明吕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吕雅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3、如果吕雅把人吓到,对方给了她一砖头,对方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对方的行为更多是出于惊吓而非故意攻击,因此不太可能构成紧急避险的抗辩理由。 若因此造成吕雅受伤,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但一般而言,吕雅自身行为引起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重庆,大爷半夜在小区遛狗,突然发出一声惨叫,只见一女子身穿“僵尸服”,脸色惨白,
史涣评案
2024-10-06 15:06:41
0
阅读: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