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银行卡余额175元,想在ATM机上取100元钱,谁知失误多按了个0

史涣评案 2024-10-04 08:12:35

广东广州,男子银行卡余额175元,想在ATM机上取100元钱,谁知失误多按了个0,机器竟然吐出1000元,男子顿时懵圈,他一查余额,发现卡上只扣了1元,男子一个没忍住,一共取出6万,半夜,他跟室友又去取钱,2人取了196次,共取出19.6万,银行报警,男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男子大哭上诉:我不是盗窃,是ATM自己吐钱!男子一直告到了高院,高院又申请最高法院核准,案子经过3审,最后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法治兵团) 半夜12:30分,徐光睡不着,他听到同寝室的靳伟也翻来覆去,就喊了他一声。 靳伟打开灯,一骨碌爬起来,两人一合计,找了个大编织袋,趁着夜深人静,直奔一家银行的ATM机取钱。 他们商量好了,多取点钱,然后辞职,回老家躲起来。 如果被银行发现,他们就把钱还给银行,如果平安无事,他们就用这笔钱做点小买卖,不再做保安。 徐光不是上学的料,很早就在社会上摸爬滚打,23岁那年,他跟着亲戚从老家来到广东打工。 他一下子被这个花花世界迷了眼,可找遍了工作,他发现自己只能跑快递,在餐馆刷盘子传菜,或者做保安。 相比之下,他觉得保安是最轻松的,就穿上制服拿起了每月几千的工资,即使省吃俭用,也勉强够自己吃喝,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这天,吃完午饭,徐光的兜比脸还干净,他就去ATM机取钱,卡插进去,余额只有175元。 他垂头丧气,心里盘算着,再不发工资就青黄不接得喝西北风了,那75元根本取不出来,他只能取100。 于是,他输入100这个数字,没想到多按一个0,只听机器哗啦啦一阵响,突然吐出来1000元,把徐光吓了一跳。 他一看余额,变成了174元,只扣1块钱,他顿时明白了,机器出故障了。 他的心跳加速,这不义之财该不该取?不取自己没钱吃饭,取了不是自己的钱会不会出事? 左思右想,他还是没能抵挡住诱惑,用这种方法,一个小时取出6万。然后他跑出银行,一路上心跳的厉害。 这时,他遇到了一个寝室住着的同事靳伟,两人关系也好,他没忍住就把这事告诉了靳伟。 靳伟两眼放光,说既然是哥们,就一起发财。于是,两人又掉头跑到银行ATM机,靳伟又按照徐光的方式取了不少钱。 他们想着适可而止吧,取多了被发现就惨了,可欲望就是一个无底洞,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半夜,两人睡不着,一商量决定多取一些,然后辞职回老家避避风头。 于是,大半夜,两人又去取钱,前后一共取了196次,总计19.6万元,光徐光就取出来17.5万,靳伟取了2.1万。 然后,他们煎熬了几天,一看风平浪静,就辞职回了老家山西。 终于,银行还是发现并报了警,银行卡都是实名制,找到徐光不难,可找到他时,他用那笔钱又做生意又挥霍,早就败光了,然后又去陕西打工,结果被抓了。 徐光因为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但徐光不服,他知道自己有罪,但无期徒刑判的太重,他不是盗窃,是ATM机自己往外吐钱,谁见钱不眼开? 徐光提起上诉,他父亲从老家赶来广州,也为儿子鸣不平。他觉得儿子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而钱自己从机器往出吐,他儿子属于捡钱,不是盗窃。 ATM机出故障,银行存在责任,不能把责任都推到徐光身上,他相信,大多数人看到机器不停的吐钱都会动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徐光构成盗窃罪吗?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徐光利用ATM机故障,多次取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尽管徐光主张是ATM机自行吐钱,但关键在于他明知ATM机存在故障,仍故意多次取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 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过,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ATM机故障、徐光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在量刑时进行了综合考量。 2、徐光不服提起上诉。 《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徐父认为,ATM机发生质量问题,厂家有责任,银行在机器故障时,没及时发现,也存在责任。 徐光虽然构成盗窃罪,但二审法院采纳了徐父的观点,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改判徐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3、徐光不服,又上诉至省高院,高院又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判处徐光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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