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当兵第10年,与妻子结婚,婚后返回部队。不成想,妻子在婚后第5年就与另

雪峰说法 2024-09-29 13:25:35

山东,男子当兵第10年,与妻子结婚,婚后返回部队。不成想,妻子在婚后第5年就与另一男子交往,两人多次在宾馆亲密交流。男子知道后,约见第三者并发生肢体冲突。妻子为了逃避责任,在男子转业待安置期间,才与男子提出离婚。后检方以破坏军婚罪对第三者提起公诉,可妻子却辩称:他已经退役了,身份就不是军人!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赵勇高中毕业之后,于2005年入伍参军,因为在部队表现良好,获得了提干资格。在2015年1月,经媒人介绍,与施梅登记结婚。

婚后没多久,赵勇就重新返回部队。考虑到对施梅有所亏欠,赵勇每个月都会定期给施梅转账,并允许施梅不参加工作。

可即便赵勇竭尽全力,给予施梅最好的照顾,因为两口子聚少离多,结婚后第5年,施梅终究是没能控制住自己。

韩发与施梅通过网络相识,在明知施梅已婚的情况下,韩发依旧与施梅保持不正当关系,两人还多次在宾馆发生关系,期间施梅进行过一次终止妊娠手术。

赵勇发现施梅与韩发的丑事后,与韩发约架,俩人爆发肢体冲突。后赵勇所在部队联系过韩发,并告知韩发,破坏军婚有可能会造成的后果。

没想到,韩发依旧我行我素,更是怂恿施梅离家出走,两人继续保持同居状态。

不过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施梅与韩发商量,等赵勇退役之后再提出离婚。

赵勇在转业待安置期间,施梅正式提出离婚诉求。愤怒不已的赵勇,将施梅、韩发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山东,男子当兵第10年,与妻子结婚,婚后返回部队。不成想,妻子在婚后第5年就与另一男子交往,两人多次在宾馆亲密交流。男子知道后,约见第三者并发生肢体冲突。妻子为了逃避责任,在男子转业待安置期间,才与男子提出离婚。后检方以破坏军婚罪对第三者提起公诉,可妻子却辩称:他已经退役了,身份就不是军人!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赵勇高中毕业之后,于2005年入伍参军,因为在部队表现良好,获得了提干资格。在2015年1月,经媒人介绍,与施梅登记结婚。

婚后没多久,赵勇就重新返回部队。考虑到对施梅有所亏欠,赵勇每个月都会定期给施梅转账,并允许施梅不参加工作。

可即便赵勇竭尽全力,给予施梅最好的照顾,因为两口子聚少离多,结婚后第5年,施梅终究是没能控制住自己。

韩发与施梅通过网络相识,在明知施梅已婚的情况下,韩发依旧与施梅保持不正当关系,两人还多次在宾馆发生关系,期间施梅进行过一次终止妊娠手术。

赵勇发现施梅与韩发的丑事后,与韩发约架,俩人爆发肢体冲突。后赵勇所在部队联系过韩发,并告知韩发,破坏军婚有可能会造成的后果。

没想到,韩发依旧我行我素,更是怂恿施梅离家出走,两人继续保持同居状态。

不过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施梅与韩发商量,等赵勇退役之后再提出离婚。

赵勇在转业待安置期间,施梅正式提出离婚诉求。愤怒不已的赵勇,将施梅、韩发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在赵勇与施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施梅与韩发存在不正当关系。施梅作为妻子,没有尽到夫妻间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韩发明知施梅是已婚,且属于军婚,依旧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同居,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已经违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施梅辩称:

与赵勇提出离婚,是在赵勇退役之后,且在此之前,施梅与韩发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施梅提出离婚时,赵勇已经处于退役状态。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在赵勇与施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施梅与韩发存在不正当关系。施梅作为妻子,没有尽到夫妻间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韩发明知施梅是已婚,且属于军婚,依旧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同居,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已经违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施梅辩称:

与赵勇提出离婚,是在赵勇退役之后,且在此之前,施梅与韩发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施梅提出离婚时,赵勇已经处于退役状态。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在赵勇服兵役期间,施梅与韩发通话记录200余条、位置信息1014条,视听软件信息1511条,交易记录1554条,并调取了两人入住酒店的信息。

检方认为,虽然两人对外并没有宣称为“夫妻关系”,但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上存在密切联系,应该认定为破坏军婚的“同居”。故法院对于韩发破坏军婚罪,予以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韩发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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