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清晨,一女企业家来到地下车库准备开车上班时,两名歹徒突然冲出要抢她

沛山评生 2024-09-27 19:42:13

“干的漂亮!”清晨,一女企业家来到地下车库准备开车上班时,两名歹徒突然冲出要抢她包里的100000元钱。在得手后,歹徒骑着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而女企业家则开车在后面追赶,最终将两名歹徒撞倒致一死一伤,法院的判决亮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他们抢我的东西,我不能撞他们吗?” 张春珠,在当地是一位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事发当天,她如往常一样来到地下车库准备取车上班。 就在她正打开车门时,黑暗中突然窜出两名男子,他们手持斧头,气势汹汹地拦住了车辆的去路。 张春珠瞬间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坏,她本能地大声呼喊救命,声音在空旷的车库中回荡,但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随后,两名歹徒毫不犹豫地将车窗砸破,玻璃碎片四处飞溅。 其中一名男子凶神恶煞地扯着张春珠的头发,将她牢牢控制住,而另一名歹徒则迅速拿走她放在身旁的皮包,里面装着整整 10 万元现金。 得手后,两名歹徒骑上摩托车迅速逃离了现场。 张春珠在最初的惊恐之后,逐渐缓过神来。看着歹徒即将逃离,她毫不犹豫地启动汽车,追了上去。 摩托车在街道上风驰电掣,张春珠紧追不舍。 眼看就要追了上来,骑车的歹徒心生一计,将车猛地开上了路肩。 张春珠也没有丝毫犹豫,紧随其后,撞开护栏,也将车开上了路肩。她猛踩油门,汽车径直朝着摩托车冲了过去。 摩托车被撞倒,两名歹徒瞬间飞了出去。现场一片混乱,其中一名歹徒当场死亡,另一名受了轻伤。 事后,张春珠因涉嫌犯罪被检方提起公诉,而张春珠则认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是为了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存在不法行为。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对于本案而言,在现实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张春珠开车将对方撞致一伤一死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事发当时,这两名歹徒先是在地下车库对张春珠实施了抢劫行为,张春珠的人身安全遭受到了严重的暴力威胁,此刻如果张春珠将对方反击致死,由于其具有无限防卫权,则该成立正当防卫。 但是,两名歹徒在事后赶紧逃离了现场。 张春珠驱车向前追赶,想要取回自己的财物。 由于此时,张春珠人身安全已经没有受到歹徒的威胁,所以张春珠就不具有无限防卫权,其仅具有一般的防卫权限。 张春珠上前将歹徒撞倒致一死一伤,其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成立防卫过当。 由于张春珠在主观上对歹徒的死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故而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二,张春珠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行为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春珠因受到两名歹徒暴力性抢劫,故而其应当具有无限防卫权,在来得及追回财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继续存在且正在发生。 张春珠当然可以继续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便最终造成歹徒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对于歹徒而言,其抢劫与逃跑的行为理应是一致的,逃跑应当算作其抢劫行为的延续,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 只要歹徒没有离开张春珠的视线,张春珠在来得及挽回财物的情况下,就可以对其实施无限防卫权。 即便最终导致如此结果发生,张春珠依然构成正当防卫,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院方经对本案进行审理,认可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春珠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那名受轻伤的歹徒,因涉嫌抢劫罪最终获刑。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0 阅读:1444
评论列表
  • FKBZ 27
    2024-09-27 20:47

    撞得好。好的很。

  • 2024-09-27 21:13

    对这样的恶徒不能手软

  • 2024-09-27 21:03

    很简单一个道理,抢劫银行,如果抢劫成功出了银行,难道警方就不追了?

    明月清风 回复:
    有道理
  • 小样 13
    2024-09-27 20:56

    这个案件的法官脑子还是比较清楚的。

  • 2024-09-28 00:18

    难得这种审判

  • 2024-09-28 11:58

    歹徒行凶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况,应由歹徒负全责

  • 2024-09-28 05:07

    依法追究提起该案公诉的检察官错案责任!

  • 2024-09-28 00:04

    这个干的好,这位女士和法官都应该被点赞👍

  • 2024-09-2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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